洛阳煤业公司机电系统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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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煤业公司

机电系统重大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责任倒查定义

根据《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011〕41号)文件、《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河南能源〔2013〕193号)文件、《义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重组矿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义煤发〔2011〕31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矿井机电运输重大隐患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领导管理责任,进而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对矿井进行的由下而上的隐患产生或搁置原因、过程调查分析,并对矿井应当追究责任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的专项工作。 第二条 责任倒查条件

矿井机电运输系统满足以下情形或条件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

1、情形定义: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电气设备保护不齐全或保护甩掉不用的,电气设备没有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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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2、条件定义:

(1)矿井被洛阳公司主要领导及部门检查时,新发现重大隐患而矿井未发现的,且未在本单位重大隐患台账进行登记,采取措施计划整改的。

(2)矿井被洛阳公司上级主要领导及部门、政府执法监管机构等检查或监察过程中,新发现重大隐患而矿井未发现的,且未在本单位重大隐患台账进行登记,采取措施计划整改的。

(3)矿井重大隐患列入整改计划,但没有按期整改完成,重大隐患依旧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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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井的重大机电运输隐患整改完成后,因管理、培训不到位,造成同类重大隐患重复出现的。 第三条 责任倒查重点

责任倒查的重点内容是:1、事前预防是否到位,排查是否及时,责任是否明确等;2、事中责任人是否重视,反应是否迅速、处置是否得当等;3、事后跟踪是否及时、事态有无反复等;4、事后整改是否认真彻底、效果是否明显等。

第四条 责任倒查追责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电气设备保护不齐全或保护甩掉不用的,电气设备没有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的; 将追究矿井总经理、机电矿长及分管科室相关负责人及人员责任。

重要责任:总经理;主要责任:机电矿长;直接责任:分管科室负责人。

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依据现场情况,根据设备失爆发生的作业区域和严重程度区分。

(1)凡失爆发生在采煤、掘进、开拓、巷修等作业区域机电设备上的,将追究生产矿长及分管科室(区队)相关负责人及人员责任。

(2)凡失爆发生在通风、抽采、钻探等作业区域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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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监测监控设备上的,将追究技术矿长及分管科室(区队)相关负责人及人员责任。

(3)发生在上述区域和其他区域机电设备上出现失爆现象,将追究机电矿长及分管科室(区队)相关负责人及人员责任,同时还应追究安全矿长的安全监管责任。 (4)失爆现象在矿井一次性查出3条(含)以上的,将追究矿井总经理责任。

重要责任:总经理;主要责任:机电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安全矿长;直接责任:分管科室(区队)负责人、防爆检查员、区域电工、设备包机人。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将追究矿井总经理、技术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及分管科室(区队)相关负责人及人员责任。

重要责任:总经理;主要责任:技术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直接责任:分管科室(区队)负责人、现场作业有关人员。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试验的;

将追究矿井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及分管科室(区队)相关负责人及人员责任。

主要责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直接责任:分管科室(区队)负责人、相关使用及维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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