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5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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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考虑对某一债项采用高于长期违约加权平均损失率。

12.若估计违约损失率涉及实际资产组合中某些债项数据与外部评级机构的样本数据之间的映射,商业银行应比较样本数据和商业银行资产组合。商业银行映射政策应描述样本数据的范围和方法,避免映射方法或数据的误差不一致。

13.从单个风险暴露汇总债项等级的违约损失率估计值时,商业银行应制定清晰的汇总管理政策。

14.对于零售风险暴露,长期平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可以基于长期预期损失率。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违约概率的估计值来推断长期违约加权损失率的均值,或采用长期违约加权平均损失率推断违约概率。在各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都应保证用于计量监管资本要求的违约损失率不低于长期违约加权的平均违约损失率。

15.商业银行自行估计某类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时,对该类风险暴露应全部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如果基于样本数据估计的违约损失率小于0,商业银行应检验损失确认程序,保证已涵盖了所有经济损失。违约损失率小于0的样本按照0处理。

(五) 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及要求

1.违约风险暴露是指债务人违约时预期表内和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总额。

违约风险暴露应包括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应收未收利息、未使用授信额度的预期提取数量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2.估计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应仅包含对违约债务人的风险暴露。这些数据应包括能区分违约债务人风险暴露的因素。

3.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应估计每笔表内外项目的违约风险暴露。对同类表内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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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约加权的长期平均数,商业银行应保守确定估计值的误差。由于不同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方法不同,商业银行应清晰地描述表外项目的类别。

4.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可以考虑表内项目净额结算的影响。净额结算应达到本办法的认定标准。

5.商业银行应审慎考虑违约概率与违约风险暴露之间的相关性。若整个经济周期内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值不稳定,经济低迷时期的违约风险暴露比长期平均值更保守,商业银行应使用经济低迷时期的违约风险暴露。

6.商业银行采用计量模型估计违约风险暴露,应通过分析模型驱动因素的周期特征来估计违约风险暴露。如缺乏充足的内部数据检查过去经济衰退期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审慎使用外部数据。

7.商业银行估计违约风险暴露的标准应合理,标准的选择应基于商业银行内部可靠的分析。商业银行应分解违约风险暴露的驱动因素。估计违约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使用所有相关信息。商业银行对各种表内外项目的违约风险暴露应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如果出现新的重要信息,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检查。

8.商业银行对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值应反映违约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债务人继续提款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政策,确定本银行对违反合约或发生技术违约债务人继续提款的控制措施,并建立有效的监控程序,监测表内外每个借款人和级别的承诺额度、当前余额和余额变化情况。

9.对未来提取的零售风险暴露,在全面校验损失估计值之前,商业银行应考虑历史上的提取状况和预期提取状况。未来提款的可能性或在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考虑,或在违约损失率的估计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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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果零售风险暴露提取金额已经证券化,商业银行应通过信用转化系数估计授信限额中未提取部分的违约风险暴露。

(六) 有效期限估计及要求

1.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除回购类交易有效期限是0.5年外,其他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为2.5年。

2.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将有效期限视为独立的风险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债项的有效期限越短,信用风险就越小。

3.除下款确定的情形外,有效期限取1年和以下定义的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中的较大值,但最大不超过5年。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可以采用2.5年。

(1)对于有确定现金流安排的金融工具,有效期限为: M??t*CFt/?CFtCFt为在未来t时间段内需要支付的现金流最小值。 (2)商业银行不能计算债项的有效期限时,应保守地估计期限。期限应等于债务人按照贷款协议全部履行合约义务(本金、利息和手续费)的最大剩余时间。

(3)对净额结算主协议下的衍生产品进行期限调整时,商业银行应使用按照每笔交易的名义金额加权的平均期限。

4.对于某些短期交易,有效期限为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与1天中的较大值,包括:

(1)原始期限1年以内全额抵押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和证券借贷。交易文件中必须包括按日重新估值并调整保证金,且在交易对手违约或未能补足保证金时可以及时平仓或处臵抵押品的条款。

(2)原始期限1年以内自我清偿性的贸易融资,包括开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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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兑的信用证。

(3)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短期风险暴露,包括:不符合本款(1)标准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和证券借贷;证券买卖交易清算而产生的风险暴露;以电汇方式进行现金清算产生的风险暴露;外汇清算而产生的风险暴露;短期贷款和存款等。

(七)压力测试

1.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通过设定压力情景,考察特定情景对风险参数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促使商业银行在经济周期各个阶段都持有足够的资本抵御风险。

2.商业银行的压力测试范围应包括主要的非零售风险暴露组合和零售风险暴露组合。

3.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压力测试流程。压力情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或未来经济状况的变化,这些情况可能会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暴露和抵御风险变化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采用的压力测试技术和方法应与商业银行业务状况相符。

4.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基于历史经验有针对性地选择时间段或确定假设情景,建立压力环境架构。商业银行所选择压力情景的时间跨度应符合实际状况和理论假设。假设情景应包含特定假设压力情景下的风险因素,以反映最近市场变化导致的风险。

5.商业银行进行压力测试时应考虑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以违约概率提高为特征的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信用利差的恶化。商业银行应把握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如经济或行业衰退、重大市场冲击和流动性紧缩因素等。

6.压力测试至少包括温和衰退的情景分析,确保压力测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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