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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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各参与者以及具体负责系统运行的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系统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指直接与系统后台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后台)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支)开立准备金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人行深圳中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深圳分库(以下简称国库深圳分库)。

间接参与者:指未在人行深圳中支开立准备金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许参与者:指与结算中心签订协议通过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系统根据业务性质逐笔和批量处理业务,资金由结算中心进行轧差处理后,提交人行深圳中支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进行净额清算。 第五条 系统处理借记和贷记支付业务。

借记支付业务是指由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支付业务。

贷记支付业务是指由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的贷记收款人账户的支付业务。 第六条 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由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经付款清算行、结算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七条 系统处理的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由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经收款清算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借记支付业务不经过收款清算行)、结算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止。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信息或接收贷记支付业务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第九条 支付业务信息在系统中以批量包或单笔的形式传输和处理。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通过系统传输,应符合系统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一条 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的资金清算日为法定工作日。 实时转账业务及对公实时类业务的处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6:00。 人行深圳中支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十二条 人行深圳中支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系统实施暂时停运。

实施停运时,人行深圳中支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用时间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人行深圳中支对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负责系统的具体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四条 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一) 普通贷记类业务

(二) 定期贷记类业务 (三) (四) (五) (六)

定期借记类业务 实时贷记类业务 实时借记类业务

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 人行深圳中支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系统办理的实时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十六条 普通贷记类业务,是指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普通贷记类业务的收款行应在轧差净额完成清算的当日完成客户资金入账。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 汇兑;

(二) 委托收款(划回); (三) 托收承付(划回); (四) 税款上划业务;

(五) 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六) 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类业务。

第十七条 定期贷记类业务,是指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定期贷记类业务的收款行应在轧差净额完成清算的当日完成客户资金入账。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 代付工资;

(二) 代付保险金、养老金;

(三) 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类业务。

第十八条 定期借记类业务,是指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定期借记类业务的收款行应在轧差净额完成清算的当日完成客户资金入账。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 水、电、电话、煤气等公用事业代收费业务; (二) 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类业务。

第十九条 实时贷记类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 通存业务;

(二) 实时转账业务;

(三) 主动缴费(税)业务;

(四) 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类业务。

第二十条 实时借记类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或特许参与者直接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 通兑业务;

(二) 企业实时代收业务; (三) 代理转账业务; (四) 代理消费业务;

(五) 人行深圳中支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类业务。

第二十一条 系统直接参与者与后台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

第二十二条 发起定期借记类业务的银行或特许参与者应根据被扣款人与收费单位的定期扣款协议发起业务,不得擅自发起扣款指令。

第二十三条 定期贷、借记类业务的回执信息最迟返回时间为业务提出后第二个工作日12:00之前。回执信息最迟返回时间遇法定节假日或系统停运日的顺延。

第二十四条 收款行收到定期贷记类业务,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贷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返回回执。到期未返回的,系统作付款成功的交易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付款行收到定期借记类业务,应当根据被扣款人与收费单位事先签订的定期扣款协议办理扣款,并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返回回执。到期未返回的,系统作扣款不成功的交易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时转账业务无需返回回执信息,其他实时贷记类业务、实时借记类业务的接收方应于收到业务后的30秒内返回回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实时贷记类业务(不含实时转账业务)的接收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发起回执信息,系统对该业务做成功交易处理,同时向发起行发起超时报文。

第二十八条 实时借记类业务的接收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发起回执信息的,系统向付款行发起冲正报文,同时向发起行发起超时报文,取消该笔实时支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和转账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实时借记类业务。

第三十条 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12:00前,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12:00前予以查复。

第三十一条 撤销申请只能由业务的发起方发起。普通贷记类业务可以申请整包撤销,也可以申请单笔撤销;定期贷、借记类业务只能申请整包撤销;实时贷、借记类业务只能申请单笔撤销。

第三十二条 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对已发出的借记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系统发送撤销申请。已经后台转发的定期借记类业务和已返回借记回执的实时借记类业务,不得撤销。

第三十三条 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对已发出的贷记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系统发送撤销申请。已经后台转发的定期贷记类业务不得撤销。其他贷记支付业务如果已转发收款银行,收款银行收到撤销指令后,如果款项未入客户账,则直接将业务退回;如果款项已入客户账,应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 轧差和资金清算

第三十四条 贷记支付业务以发起的批量包或单笔业务金额为轧差依据,借记支付业务以借记回执中的成功交易金额为轧差依据。

第三十五条 每个法定工作日系统进行四场清算,清算时间及清算内容为: 第一场清算:提出业务截止时间上午9:00,提回业务时间为上午9:30。清算内容包括实时贷、借记类业务及普通贷记类业务中的税款上划业务。

第二场清算:提出业务截止时间中午12:00,提回业务时间为中午12:30。清算内容包括实时贷、借记类业务、普通贷记类业务(不含税款上划类业务)、定期贷、借记类业务。 第三场清算:提出业务截止时间下午15:00,提回业务时间为下午15:30。清算内容包括实时贷、借记类业务。

第四场日终清算:提出业务截止时间下午16:00,提回业务时间为下午16:30。清算内容包括实时贷、借记类业务、普通贷记类业务(不含税款上划类业务)、定期贷、借记类业务。 人行深圳中支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可以调整清算场次时间和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各参与者。

第三十六条 轧差净额在每场清算时点通过系统网络通讯方式发送至人行深圳中支通过ABS进行清算。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通过磁介质等人工传递至人行深圳中

支通过ABS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遇法定节假日,系统对支付业务只进行轧差,不提交清算,待节假日后的第一个法定工作日一并提交人行深圳中支进行清算。

第四章 日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日切时点,系统向各参与者下发日切报文,通知各参与者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业务轧差净额文件提交人行ABS系统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系统日切完成后,参与者可以继续提交相关的支付业务,系统对接收的业务作为下一工作日业务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轧差净额清算完成后,各参与者根据系统下发的清算报文,核对当日支付业务信息。

核对不符的,各参与者以系统下发的清算报文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系统各参与者的准入、退出及信息变更遵照《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结算中心和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参与者和结算中心未按规定处理业务,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的,有关责任方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四十六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系统运行后,应继续对在参与系统运行过程中的行为负责,参与者被兼并或合并的,其兼并方或新的实体应对系统参与者参与运行的行为及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之间在参与系统运行时产生的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行深圳中支申请调解。人行深圳中支可将不涉及结算中心的纠纷授权结算中心调解处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自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时起一年内提出。人行深圳中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参与者通过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应缴纳汇划费用。系统以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费对象,并对收费实行参数化管理。

第五十条 结算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至少为30天,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参照同类会计档案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行深圳中支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