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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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学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系统,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指标。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省国资部门下发的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我市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执行。组织企业全面清查资产和负债等情况,由市国资委 资产经营机构进行初审,准确核实国家资本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合理核销企业各类资产损失或资金挂账等。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通过推进股份制改造、企业重组、合资合作、搬迁改造、主辅分离等方式吸引外来资本和增资扩股,逐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对需要保持国有绝对控 股和相对控股地位的国有大企业,需结合本企业实际,深化改革措施,促使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向大企业、大集团积聚,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升企业 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企业做强做大的目标。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规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引入独立董事和外派监事,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 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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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权责明确、运行规范和相互制衡的、科学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母子公司体制和运 行机制。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和增减资本的,必须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企业内部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和主辅分离等改革工作,维护所有者权益,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工作程序实施操作,建立规范的企业发展和退出机制,支持中小企业放开、放活和快速发展。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投资设立子企业时,需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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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于每年3月末前将工效挂钩方案报市国资委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对企业提报的工效挂钩方案工资总 额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凡企业需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需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应由市国资委直接组织并委托中介机构按规范程序进行,市国资委资产经营主管机构负责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经市国资委核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做为市国资委直管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做为国资委授权投资的机构。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资本运营实施规划管理,行使出资人的重大决策权,加强企业国有资本进入、运营与退出等方面的管理。企业重大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项目的运作;制定国有资本运营的年度计划、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应报市国资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国有资本经营和收益管理上,市国资委享有资本经营收益权,通过其资产经营主管机构履行收益收缴的相关手续,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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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应按照市国资委下发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办法,做好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和报告工作,确保国有资本的运营质量和收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沈阳产权交易中心履行交易登记手续,进行公开挂牌出售,严格各项交易程序。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的资产处置,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并依照规范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隶属关系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国资委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年度资产管理、经营管理、深化改革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其监管企业之间的资产产权纠纷。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的企业、国有独资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依法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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