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令2012第1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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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符合本办

法附件11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其一般市场风险

资本要求为一般风险价值与压力风险价值之和,即:

K = Max(VaRt-1 , mc×VaRavg)+Max(sVaRt-1,mS×sVaRavg)

其中:

(一)VaR为一般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VaRt-1)。 2.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均值(VaRavg)乘以mC。mC最小为3,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可以增加附加因子。

(二)sVaR为压力风险价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sVaRt-1)。

2.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均值(sVaRavg)乘以ms。 ms最小为3。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特定风险资本

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内部模型未达到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要求的合格标准,或内部模型未覆盖新增风险,应当按标准法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

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

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

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

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按照以下公

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KBIA??(GIi?1ni??)n

其中:

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5%。

第三节 标准法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

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它业务等9个业务条线。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KTSA

?3?9?????Max??(GIi??i),0??/3?i?1?? ?i?1其中:

KTSA 为按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9?Max??(GIi??i),0??i?1?是指各年为正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i为各业务条线总收入。

?i为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