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章节课后练习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知识产权法学章节课后练习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8a242fe941ea76e58fa0464

(一)单项选择题 1D。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其调整和保护的对象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中的邻接权就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ACD。本题考查的是邻接权的内容,著作邻接权,也就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C。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本题选AC。 1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绝对权。 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具有自己的特点: (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 专利权、商标权的获得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由主管部门授权后才能产生。而著作权则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2)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 著作权与作品的创作密切联系,因此在著作权中,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人身权利是其重要的内容。著作权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知识产权法学》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含答案及解析) [大] [中] [小] 名词解释题: 1演绎作品(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 A思想内容B创作构思 C创作题材D表达形式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开始计算的时间为()。 A软件开发之日B软件完成之日 C软件发表之日D软件销售之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对象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李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词 B马法官就某一案件撰写的判决 C陈教授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民法通则》 D刊登在专利公报上的某一发明专利的说明书 2下列关于摄影作品的陈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完成的摄影作品,其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 B摄影作品保护期,不论是法人创作还是个人创作,其保护期均为50年 C摄影作品的保护期的起算,根据著作权法的自动取得原则,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起开始计算 D摄影作品的保护期的起算点为作品发表之时起开始计算 (三)不定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作品的表述,错误的有()。 A作品必须是作者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 B只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以一定形式体现的智力产品就是作品 C工业、农业、商业或技术领域的其他智力创造成果也可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D作品是作品形式与内容相结合的产物 E自然界的美丽风景是大自然的作品,可以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简答题 简述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案例分析题 1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著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考研) 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 (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论述题 1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在实践中的判断。 参考答案 1演绎作品,是对原作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的作品。由于演绎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入了演绎作者独创性的二度创作,因此演绎作品是一种新作品。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在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时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演绎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如演绎他人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的许可,演绎作者可因此对演绎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但其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 (一)单项选择题 1D。著作权保护的并非作品的思想内容,而是表达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内容、创作构思、创作题材相同的作品,只要其表达形式不同,就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B。著作权伴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登记注册。计算机软件也不例外。 (二)多项选择题 1BD。《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发明专利的说明书虽然是申请人个人撰写,但在刊登到专利公报以后就属于政府文件。 2BD。《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特别要注意的是,该款规定的摄影作品、电影作品,无论为公民创作还是法人创作,其保护期都只有50年。 (三)不定项选择题 1BE。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没有独创性的产品不能称之为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 作品首先是一种智力成果。由于只有人才能进行智力活动,所以,作品必须是自然人劳动创作的。大自然虽然有美丽风景,动听声音,但它们是自然的遗产,为人类所共有,因而不能被视为作品,成为私人权利的客体。 (2)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与“制品”的标准。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制品受邻接权保护。所谓独创性,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1)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2)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那么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如许多学生在课堂上对同一物体进行素描所完成的作品。 (3)可复制性。 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因此人的大脑中的思想,由于不具有这个特点,因此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 1(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著作权。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