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章节课后练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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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述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因此,BC项正确,D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1BCDE。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故选项A不当选,其余选项正确。 简答题 1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世界上许多国家,诸如美国、日本、法国、荷兰等国均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专利保护。世界各国共有以下几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一是美国式的专门法加专利法的重叠保护模式,在美国除了在专利法中明确地把植物新品种作为一项内容进行专章规定外,还制定有《植物品种保护法》这样的专门立法,但这两部法律在调整对象上是有分工的,专利法只保护通过无性繁殖法培植的品种,对其他品种则纳入到专门法中进行调整。同时,其《植物品种保护法》也规定,凡是取得专利的植物品种,不可再申请植物新品种证书。二是意大利等国采用的专利法单独保护的模式。三是以我国为代表的采用专门法单独保护的方式。我国所采用的模式有利于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但这种模式也产生了专利法和专门立法的衔接问题。 我国《专利法》不保护植物新品种,只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对于其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在该法第11条第1款中又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就将方法专利延伸到了依照该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上。可见,部分植物可获得一定的专利保护,然而方法专利延伸至产品的原则如何体现在植物方法专利上?通过方法专利生产出的产品只能是单个植物,这种产品有可能是植物新品种,也有可能不是,即使是植物新品种,由于方法专利需符合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种要求对新品种而言要求太高,尤其是新颖性的标准,几乎可以将大部分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排除出专利申请之外。所以,专利法的保护是相当有限的,而且条件也相当严格。因此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我国于1997年专门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案例分析题 1该发明创造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因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必须“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这个定义,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实用新型须是一种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日用品等。二是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如果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以及呈粉末状的物体等都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因此没有形状的方法专利,是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但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论述题 1发明和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三者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且均会涉及产品的形状,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总体上来看,实用新型是对形状、构造的新设计;而外观设计则是为了使产品能引起美感,它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在通常情况下,它与发明者或设计者的技术构思无关。因此,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产品外观进行改进,从而起到装饰性的作用。但就发明而言,它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它们有以下区别: (1)在发明创造的程度要求上的区别。 专利法在授予发明专利,以及判定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有效时,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为标准。而判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只规定了“新颖性”一个标准。而且“新颖性”的含义对不同的客体也有所不同。《专利法》第22条规定,对于发明与实用新型,“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在国内被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可见,《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比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要求要低。 (2)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则规定了10年的保护期。 (3)对提交专利申请案的要求不同。 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只要求提交请求书及有关图片或照片。 (4)在“国家规划许可”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 专利法对专利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国家规划许可制度”是专利权限制的内容之一。该制度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报国务院批准,有权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我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的,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也可以实行规划许可,具体办法与国有企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相同。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这种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可以看出,它仅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设计方案则是不能适用的。 (5)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6)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据上的区别。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要以申请案中“权利要求书”为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则以申请案中的图片或者照片所反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7)在职务发明创造报酬上的区别。 专利权如果授予某个单位,作为所有人的单位应依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1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同时该细则第75条又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外观设计人的报酬显著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发明人。 (8)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 在《巴黎公约》中规定了优先权制度,我国《专利法》也对此作了规定。针对三种客体的申请案在优先权方面我国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享受的优先权的期限仅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1/2。 (9)在审查复审程序上的区别。 我国1992年《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局仅对发明专利申请案实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申请案除形式审查外,只进行有限的“查重”,即审查是否与审查员所掌握的已有申请案重复,对外观设计申请案则只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在复审方面,发明专利申请人如果对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来讲,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则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这其实是一种行政终局决定。在宣告一项已经批准的专利无效时,程序上也存在着同样的差别。而2000年《专利法》已作了修改:如果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修改使得专利法的三种主要客体在司法保护上处于相同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学》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含答案及解析) [大] [中] [小] 名词解释题: 1优先权(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委托乙开发一种新产品,未明确约定该产品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当该产品被开发完成后,在我国其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属于()。 A甲 B甲与乙共有 C乙 D国家 2下列情形中,可以成为发明人的是()。 A只是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B只是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C只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 D只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