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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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53期

——特殊情况说明(分割测点说明、特殊情况处理等); ——项目命名情况(曾用名、现用名、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报告的生效日期。 8.2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8.2.1 一般规定

8.2.1.1 竣工测绘一般应在建设单位完成了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总平面图上标注的各种建(构)筑物的施工后,方可受理并进行实地测绘。

8.2.1.2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重要成果,也是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和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重要依据,因此,竣工测绘必须真实、准确地记载与反映建设工程竣工时的现状。

8.2.1.3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与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一对应,即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的项目,应同时进行竣工测量,并在一本《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予以记载与反映。

8.2.1.4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已竣工的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及形状、建(构)筑物主要拐角点的坐标、建(构)筑物最突出部分的拐角点至用地红线或其它指定位置的退让距离;房屋地面以上部分的层数及地下室层数;建筑工程竣工后具有代表性层面的标高;房屋分栋分类竣工建筑面积、建筑物的顶层标高和底层室内地坪标高、建筑物各层层高、建筑物某些特定位置的高程或净空高、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形和地物现状、测量技术说明及相关参数等。

8.2.1.5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一式叁份:两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测绘部门存档。

8.2.1.6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内容与顺序为:

——封面;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书说明; ——建筑物拐角点坐标表;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数据表;

——建筑物至用地红线或其它指定位置的退让距离; ——建筑物及拐角点略图; ——房屋层数;

——宗地建设全部竣工后容积率及覆盖率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分栋分类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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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复核简要说明; ——竣工测量技术说明; ——控制导线测量略图。 8.2.2 测绘说明

测绘说明主要内容为本次测绘的承办依据(办文号)、测绘项目所在宗地的宗地号、测绘项目名称、竣工测量的具体内容等。 8.2.3 建筑物拐点与房角点测量

8.2.3.1 建(构)筑物拐点和房角点应突出表示,且加绘红色圆圈,并应标注点号。房角点(拐角点)编号按流水号编写,流水号前面加“F”。 8.2.3.2 竣工房屋拐点与房角点坐标必须实测取得。 8.2.4 退红线计算

竣工测量时,应根据《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规定,量取建筑物最突出部分的特征点至最近宗地红线的垂直距离进行退红线计算。退红线点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尽量选择与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总平面图标注的退红线位置相对应的点;

——选择离用地红线最近的建(构)筑物拐点与房角点;

——选择离用地红线最近的距地面的高度小于6.0米的阳台、挑廊等各种挑出物在地面的水平投影点;

——选择压红线或超红线的建(构)筑物的拐点与房角点。 8.2.5 建筑指标与分栋汇总表

8.2.5.1 建筑指标包括宗地内各竣工房屋的层数、宗地建设全部竣工后的容积率及覆盖率、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栋、分类面积指标及汇总。分类指标统计计算时应参考《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相关内容,在上述两项法律文书中单列的指标,均应在本表中单列。 8.2.5.2 基底面积计算规定

a)对平地建筑,建筑物一层或半地下室四周均露出地表,其基底面积即为建筑物一层或半地下室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b)对坡地建筑,当建筑物接触地面的部分与一层或半地下室层的外围界限不一致时,其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与首层接触地面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图28、图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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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8 坡地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图示一

图29 坡地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图示二

如接触地面的一层或半地下层设计为架空层,当架空层柱外围存在其它围护物(如围护栏杆)时,基底面积应取至围护物外围。 8.2.6 竣工复核说明

8.2.6.1 竣工复核说明应说明复核日期。

8.2.6.2 竣工复核中,除对竣工测绘对象与经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纸不一致之处用红笔在图纸上认真标注清楚外,还应对较大的不符之处一一在竣工复核说明栏中清晰说明。

8.2.6.3 如竣工测绘对象与建筑施工图一致,应在复核说明栏中加注“实地与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相符”。 8.2.7 技术说明

8.2.7.1 技术说明中应包含控制点坐标来源及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8.2.7.2 技术说明中应包含地界点坐标来源。 8.2.7.3 技术说明中应包含使用控制及检查情况。

8.2.7.4 可利用已有城市一二级导线点布设三级光电测距导线,精度指标要求符合CJJ8-99要求。附合或闭合导线长度不超过1500米,平均边长不超过120米,相对闭合差≤1/6000,方位角闭合差≤±24n〞(n为测站数)。也可采用GPS技术布设控制点,精度指标按照GPS测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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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5 技术说明中应包含碎部点施测方法及检查情况。 8.2.8 建设工程竣工现状图

8.2.8.1 除测绘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项目(含园林景观)均已完成的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图的测图时间与竣工测量报告的出具时间相隔不应超过半个月,否则,应现场复核修测重新测绘建设工程竣工图。

8.2.8.2 建设工程竣工图测图标准比例尺为1∶500,标准幅面为50cm×50cm。当建设用地面积较大超过一个1∶500标准图幅时,测图比例尺可采用1∶1000,幅面为50cm×50cm。当超过一个1∶1000标准图幅时,可采用非标准图幅。

8.2.8.3 建设工程竣工图测图与成图,应严格执行CJJ8-99、GB/T7929-1995的规定。 8.2.8.4 建设工程竣工测图的范围为建设用地红线以内范围及红线外围25米以内范围,如该范围内无市政道路,则应扩大测区范围至市政道路。

8.2.8.5 建设工程竣工图图名应与测绘项目名称一致,图号为建设项目所在建设用地的宗地号。

8.2.8.6 所有已竣工的建筑物都必须测绘并标注第一层室内地坪标高、裙楼及塔楼顶层标高,室外也应有一定数量的高程,高程注记保留两位小数点。未竣工房屋应予以测绘并标注在建说明。

8.2.8.7 图内房屋不须注建筑结构,只注层次,标在房屋右上角。 8.2.8.8 本次布设的控制点要在图上表示。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

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见图A-1。 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见表A-2。 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见图A-3。 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见表A-4。 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见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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