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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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53期

5.1.3 房屋边长的实地测量

5.1.3.1 实地测量房屋边长采用的设备一般包括:经检定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测距仪、全站仪等。

5.1.3.2 当需要按柱外围计算面积,而柱子垂直上下由不同直径(截面)多节柱体构成时,边长以柱边离地面2.1米处进行测量。

5.1.3.3 已竣工房屋存在一些圆形、弓形等其它不规则图形,且无建筑施工图可获得相应的图形元素时,可使用全站仪沿该图形边线实测若干特征点或拐点的点位坐标,通过解析法计算面积。

5.1.3.4 当房屋的边长较长且直接测量有困难时,或需要校核总边长与分段之和时而又无法直接测量总边长的,可采用全站仪实测坐标后计算相应总边长值。 5.1.3.5 实测一般房屋边长时,数据取位至0.01米;实测商铺边长时,数据取位至0.001米。

5.1.4 建筑标高测量

5.1.4.1 房产高程测量应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必要时转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GPS测量等方法实施。

5.1.4.2 在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对建筑物一层室内地面及室外地坪标高、建筑物裙楼顶部标高、建筑物塔楼顶部标高进行实地测量。

5.1.4.3 对地下空间建筑,应对其室外地坪标高及地下每一层的室内地坪标高进行实地测量。 5.1.5 层高测量

5.1.5.1 在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时,必须对测绘项目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地下室层、半地下室层、架空层等进行层高测量。

5.1.5.2 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各空间必须分别测量与记录,并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5.1.5.3 当建筑物设计层高小于2.10米或大于2.30米时,可只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大于2.10米和小于2.30米之间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3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值。层高测量取位至0.01米。

5.1.5.4 有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之差在±0.03米范围内时,可认为竣工层高与设计层高相符;无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必须全部实测,其层高以同一层不同位置实测层高数据的平均值为准。 5.1.6 分割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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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 竣工或现状测绘时,当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上商铺为虚拟分割,或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实体分隔但现场因故未砌筑实体隔墙时,可采用分割测点方法进行测绘。 5.1.6.2 分割测点布设的平面控制不能低于三级导线精度,可以从高级到低级,分级或越级布设;用极坐标法施测分割地界点坐标时,水平角观测须采用DJ1、DJ2等级系列经纬仪或电子经纬仪,测距用的光电测距仪应采用I级。

5.1.6.3 对实测坐标必须严格校核,必要时应进行平差计算。对未实测的其它一般地界点,可采用图解法进行坐标解算,各地界点之间边长精度应符合GB/T17986.1-2000中规定要求。

5.1.7 限差、误差规定

5.1.7.1 房屋边长测量设备需要定期检定,并符合以下精度要求

a)经检定的钢卷尺,同尺两次测量读数之差△D应满足: ——|△D|≤0.0005D(D>10米时); ——|△D|≤0.0001D(D≤10米时)。

b)经检定的手持式测距仪,两次测量读数之差△D应满足:|△D|≤0.005米。 c)经检定的红外测距仪,一测回读数较差△D应满足:|△D|≤0.005米。 d)经检定的全站仪,一测回读数较差△D应满足:|△D|≤0.005米。 5.1.7.2 房屋边长、层高多次测量的限差规定

多次测量边长、层高结果较差绝对值应满足:|△D|(或|△H|)≤0.005D(或H)(D、H为实测值,小于10米按10米计)。

5.1.7.3 实测边长与经批准的图纸设计尺寸较差绝对值满足下式要求时,可认为实际房屋边长与设计值相符(其中D为实测边长,以米为单位):

——|△D|≤0.03米(D≤10米时); ——|△D|≤0.003D(10米<D≤30米时); ——|△D|≤0.10米(D>30米时)。

5.1.7.4 分割测点的精度为:相对于相邻控制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5米。 5.1.7.5 房屋竣工(现状、变更、分割)测绘面积两次测算结果比较之差的限值按如下规定:

——以套内建筑面积计,较差百分比≤0.6%; ——以建筑面积计,较差百分比≤1%。 5.2 特别规定

5.2.1 房屋边长数据采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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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住宅或写字楼应分套或分单元进行边长数据采集。 5.2.1.2 公用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5.2.1.3 未分户分割的商业用房、仓库、厂房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层采集。 5.2.1.4 已经分割成若干单元的商业用房、仓库、厂房等的建筑面积边长数据应分单元采集,其公用建筑面积边长应分层采集。 5.2.2 房屋边长数据注记方式及测量草图内容要求

5.2.2.1 采集所得的边长数据必须注记在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上;边长注记以米为单位,取位至0.01米;边长数值平行于该边注记并紧靠该边线;东西走向的边长数字字体朝上(北)方向注记;南北走向的边长数字字体朝左(西)方向注记。 5.2.2.2 边长外业测量的记录应在实地完成,不得依据事后回忆或涂改。 5.2.3 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计算边长量取规定

5.2.3.1 建筑物外墙(含山墙)内侧为公用建筑面积时,该段墙体不取半外墙,公用建筑面积的边长量取至墙体外侧。

5.2.3.2 建筑物外墙(含山墙)内侧为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应包含半墙厚度。

5.3.2.3 建筑物墙体外侧为架空空间时,该段墙体视为外墙,处理方式与5.2.3.1与5.2.3.2相同。

5.3.2.4 分户建筑面积套内之间的共墙、套内与公用建筑面积间的共墙、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共墙,均以墙中线为界分别计取分户套内建筑面积的边长和公用建筑面积的边长。

5.3.2.5 走廊、阳台与套内建筑面积或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隔墙,其墙体一半计入套内或公用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半外墙。 5.3.3 斜坡面房屋边长数据采集

当一间(单元)房屋或房屋的屋顶或墙体为向内倾斜的斜面,并分成层高在2.20米以上和以下两部分时,应分别测量两部分的边长数值并辅以略图说明。 5.3.4 房屋装饰贴面厚度处理

实测房屋外墙的边长时,除记录包含外墙装饰贴面厚度的总长外,还应现场记录装饰贴面厚度。装饰贴面厚度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尽可能实测。 5.3.5 地下空间的边长数据采集

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房屋边长测量时,因无法测至外墙面,可只实测室内边长,外墙厚度取建筑施工图的设计值,据此推算地下空间边长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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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6.1 计算通则

6.1.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6.1.1.1 符合GB/T17986.1-2000中8.2.1条的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时,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b)房屋自然层内设有局部楼层(如夹层、插层等),局部楼层及其楼(电)梯间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d)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属永久性建筑的有柱(非独立柱、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i)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j)以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k)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l)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的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m)与室内任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1.1.2 符合GB/T50353-2005中的相关条款规定的建筑空间,包括:

a)坡屋顶房屋,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以下同)的部分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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