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上课重点笔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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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判断各自指出的情况对同一对象来说不能共存。只要其中一个是真的,其余就是假的。因此,是不相容选言判断。

三、选言判断的穷尽问题: 例:

1.“现场的引火油脂或者是动物油脂,或者是植物油脂,或者是矿物油脂,或者是混合油脂。”(穷尽了一切可能)

2.“张某的死亡,或者是自杀,或者是他杀”。(没有穷尽一切可能。不幸事件或病亡)

穷尽了一切可能的选言判断一定是真的,没有穷尽一切可能的选言判断不一定是假的。

不作保姆,难道让我作小姐?

因此,一个真实的选言判断不一定是穷尽了一切可能的,只要它有一个选言肢是真的就是真的。

但要保证一个选言判断的选言肢必有一真,就必须(或尽可能)穷尽一切可能。 由于一个真的选言判断必有一个选言肢是真的,所以,否定了一个选言肢,就肯定了另一个选言肢。

案例:

1986、4、20 采购木材失窃案

要么是采购员报假案,要么是服务员讲假话。 1.要么门外进过人;要么门外没进过人。 2.要么采购员讲假话,要么服务员讲假话。

提问:夜9:00—9:15长沙出站,时差15分钟。如何上车?(要么?要么?要么)。

故意遗漏选言肢,是许多人在论辩中惯用的手法。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记载了苏格拉底与玻勒马霍斯的一段对话: 苏格拉底问:“下棋的时候,一个好而有用的伙伴,是正义者还是下棋能手呢?”玻勒马霍斯肯定地回答说:“下棋能手。”苏格拉底又问:“在砌砖盖瓦的事情上,正义的人当伙伴,是不是比瓦匠当伙伴更好、更有用呢?”玻勒马霍斯摇了摇头说:“当然不是。”苏格拉底笑了:“您的回答告诉人们一个道理:人们并不喜欢正义。对不对?”“啊?” 在这场论辩中,苏格拉底要求玻勒马霍斯在一无所长的正义者与毫无正义的技匠之问作出选择,然后根据玻勒马霍斯的回答,得出人们不喜欢正义的结论,这是十分荒谬的。因为苏格拉底设立的选言大前提是不穷尽的。事实上,正义者与技匠的可能组合有四种可能:是正义者但不是技匠.是非正义者又是技匠,是正义者又是技匠,是非正义者又不是技匠。苏格拉底故意隐瞒遗漏了后面两种可能情况,其中包括人们应当正确选择的那种可能情况——既是正义者又是技匠。因此苏格拉底的结论是没有逻辑根据的。

在论辩中,对待这种利用遗漏选言肢进行诡辩的手法,应当明确地加以破斥,指出其他存在的可能情况。19世纪中叶,美国展开了一场关于奴隶制的大辩论。以法官道格拉斯为代表的一批人坚决维护奴隶制,反对解放黑奴。道格拉斯叫嚷:

“给黑人以平等的权利,这就意味着要和黑人一起生活,一起吃,一起睡,要和黑人结婚,否则就是不可理解的。”针对道格拉斯的胡说八道,1857年6月26日林肯在伊利诺斯州发表演说时,回答说:“我反对这种骗人的逻辑,说什么我不想要一个黑人女人做奴隶,就一定想要娶她作妻子。两者我都不要,我可以听凭她自便。在某些方面她当然和我们不同,但是就她吃以自己双手挣来的面包而不必征求任何人同意这个天赋权利来说,她却和我是相同的,也是和其他所有人相同的。”

林肯的反驳戳穿了道格拉斯玩弄的把戏。“不想要一个黑人女人做奴隶,就一定是想要娶她作妻子”,这个选言命题是十分荒谬的,现实的其他选择多得很!

第六节 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是反映对象之间存在的条件与结果的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如: “如果我们都诚信待人,那么社会风气就会大为好转。” “只要驳倒了对方的论证,就能胜诉。”

“如果我们都学雷锋,那么精神文明状况就会发生很大变化。” “如果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交通秩序就会大为好转。”

每句话的前半部分是条件,称“前件”,后半部分是结果,称“后件”。整个假言判断反映“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亦即“前件”与“后件”的关系。

一、充分条件假言判断: 1、含义:

即前件为后件的充分条件的假言判断。

打球、、游泳、跑步→增强体质:充分条件。

有甲、乙两种事物情况,如果甲存在,乙就存在;如果甲不存在,乙不一定不存在

(因为有些事物情况的充分条件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好几个。例如,如果游泳,就能增强体质;但不游泳,却不一定不能增强体质,因为气功、太极拳、举重等增强体质。) 下雨→路湿

即:有“前件”必有“后件”,无“前件”却不一定无“后件”。 或曰:有甲必有乙,无甲却未必无乙。 《墨经》: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 在这种情况下,甲就是乙的充分条件。 例:

1.如果某甲服毒自杀,那么胃里一定能发现残余的毒物。

2.如果法制不健全,那就难以根本扭转经济领域混乱无序的状况。 3.如果某人脸红,那么某人作案。 注意:

如果2+2=4,那么,雪是白的。(P真,q真) 如果2+2=5, 那么,雪是白的。(p假,q真) 如果2+2=5,那么,雪是黑的。(p假,q假)

因此,一般不能用真值来判定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真假。只有真实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才符合蕴涵的真值表。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真假,取决于“前件”所谈的情况是否为“后件”的充分条件,不取决于我们是否知道这些情况在现实中的存在。 例如:“假如语言能生产物质资料,那么夸夸其谈的人就会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了,”就是一个正确的(真的)假言判断。尽管该判断前、后件所谈的情况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反之,如果“前件”所谈的情况不是“后件”的充分条件,哪怕在现实中存在,该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仍然是假的。

如:如果某人脸红,那么就是他偷了东西。便是一个假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尽管该判断所谈情况在现实中都存在。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有个特殊作用——归谬反驳。因为根据“后件”内容的假,可以推论“前件”内容必假。例:

1、如果有胡子就算学识渊博,那么山羊也可以上讲台(谚语)。 2、如果叫喊能帮助建成一座房子,那么驴子就能建成一条街。

二、必要条件假言判断:

《三国演义》第49回 :欲破曹公,宜用火攻;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1、含义:

以必要条件为前件的假言判断,是必要条件假言判断。 必要条件:无甲必无乙,有甲未必有乙。 或曰: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 例:

1、只有努力学习,才能取得好成绩。

2.只有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才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联结词是:“只有,才能” :才有可能的意思。还可用“必须,才能”, “除非,才能”等。 例:

1.必须惩罚犯罪,才能预防犯罪。

2. 除非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三、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

1.含义:反映充分必要条件联系的假言判断。 充分必要条件:有甲必有乙,无甲必无乙。 联结词:“只有当,才是”。 2.逻辑形式:

只有当p,才是q 或:p←→q (p等值于q)

例:①只有当某行为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才构成虐待罪。

②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只有当伤害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又触犯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有时也用“只有,才是”表示。“才是”非“才能是”。

例:只有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3.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真假:

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真假,取决于要件所谈情况是否是后件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要件情况是后件的充分必要条件,则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是真的;否则是假的。

根据真值表,像 “一切法律都有阶级性,当且仅当太阳从东方出来”这样的等值判断被认为是真的,因为其中的前、后件都是真的。但这样的判断在形式逻辑中是被认为没有意义的。

只有真实的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才符合等值判断的真值表。 思考:

没有巨大的利润支持,无法形成品牌。因此房地产是应当有暴利的。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四、法律工作中的假言判断: (一)、法律条文中的假言判断:

在法律条文中,有时是直接用假言判断形式来表达相应的条件关系, 如:刑诉161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两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 有时用列举的方式(间接)来表达一定的条件关系。

1、有些法律条文规定,当存在或者出现某些情况时可以或者应当作出某种处理。这时,所列举的情况就构成作出某项处理的充分条件。 例:《合同法》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在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只要存在这二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此合同的相关免责条款即高无效。所以也可把这条规定转变成两个相应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

2、有些法律条文规定:成为某一法律主体或作出某项法律处理必须具备的条件,此条件即构成前者的必要条件。例:

《民法通则》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条件,均是作为“法人”比不可少的条件,也可转换为若干相应的必要条件假言判断。

(二)、侦查工作中的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在犯罪侦查,面对既定案情,需要追查发案原因,在由果→溯因的过程中,要提出一系列推测性判断。其中大量运用了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如果,那么)

某凶杀案:判定是盗窃杀人、报复杀人??? (先判断案件性质)

→再推断:如果是报复杀人,则作案人可能与被害人有过矛盾或纠纷(充分条件假言判断)。

如这一判断成立,则应在与被害人有瓜葛的人中展开侦破工作,寻找破案线索。

某窃取企业核心机密(办公室电脑资料)案:普通职工作案可能性不大,因为窃取核心机密须有特定的作案条件,如了解内情,有机会接触这些机密(办公室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