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1-100)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劳动法案例分析(1-100)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8dabd80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b8

段时间后,认为甘油厂工作不适合自己,于2000年5月7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甘油厂于5月29日同意樊某辞职,但提出要收取岗位技术培训费,因樊某1999年11月8日至2000年6月28日实际出勤天数129天,每天按10元收取,计1290元。樊某不同意,说甘油厂根本就没有对他进行岗位培训,收取技术培训费没有根据。双方就此发生争议。2000年6月8日樊某认为自己已履行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即要求甘油厂为其转移档案关系,甘油厂扣住不给,坚持要樊某付培训费。樊某无奈之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甘油厂应诉后,提出反诉,认为樊某违约,要求裁决樊某支付培训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樊某进厂后被安排在分离机岗位工作,技术简单,第一天班长说了一下操作规程,第二天樊某便独立操作,甘油厂并未出资培训,也没有老师傅传帮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甘油厂举出以货币出资的证据,甘油厂称没有。: f' w5 ]: M+ H: U6 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樊某的主张?为什么?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 7 t6 T: m1 ], y$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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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 l( k( G. O1 Z+ O+ s

孙某被某私营快餐店招聘为厨房勤杂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日孙某正在厨房埋头洗碗,被正在与顾客争吵的本店一名服务员韩某用菜刀误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伤。孙某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孙某要求快餐店支付医药费,快餐店拒绝支付。理由是与孙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是韩某所伤,应取韩某支付医疗费。孙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由快餐店支付医疗费用。$ t* \\% c7 ]* O% p& a3 D- f# m+ l: c

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此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孙某的请求? / z) s5 J+ H0 \\+ r( C0 Q 案例20:

吴某系某医院职工,在一次工作期间因故与本医院职工郑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致使吴某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减发了其工资。吴某出院后,要求医院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并报销医疗费用。医院不同意,认为吴某在工作期面斗殴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致伤住院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个人承担。吴某认为是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S1 r3 m5 |: j7 {# X! ~

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吴某的请

求?

(2)吴某在医疗期间应享受什么待遇? # h$ R- R. n\O) m$ [' ~ 案例21:

钱某系某货物仓储公司工人。1996年6月公司与钱某签订承包协议,由钱某承包公司一辆解放牌运输车,期限2年。合同约定,钱某每年向公司缴纳纯利的40%,并且负担\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此合同于1996年6月20日由当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1996年12月,钱某在一次外出运货时发生翻车事故,身受重伤。其家庭及本人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公司以承包合同约定伤残风险由钱某个人自负、且经公证具有法定效力为由不同意负担有关费用。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问题:(1)经公证的由钱某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条款是否有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钱某的主张?

案例22:

郭某在某农业银行工作。1998年7月28号某农业银行以郭某任职期间有贪污及挪用公款行为对郭某作出停职和停发部分工资,每月只发100元基本生活费的决定,

并向当地检察院举报,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认为郭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将检举材料退回银行。其后银行以贪污公款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于1998年10月28日作出开除郭某公职的处分。郭某不服,于1998年11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银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开除决定,补发其工资和所有待遇,并赔偿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认为某农业银行确认郭某有挪用公款行为属事出有因,郭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但银行作出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时,只是由领导研究决定,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未征求工会意见,也未报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备案。

问题:(1)某农业银行对郭某的开除决定是否合法? (2)此案应如何处理? 4 q3 `$ W. |# B8 a: U 案例23:

王某与某有限生司签订有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998年2月1日至2000年2月2日。自1999年5月起王某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也未告知该公司即不来上班。因旷工较多,1999年10月8日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但由于王某没有给公司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公司无法将书面通知送达给王某,于是该公司就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发出公告,公告3个月后,即2000年1月31日该公司即将王某的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王某于2000年6月方从原先的一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