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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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乡镇村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 【实施日期】2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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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2 / 3

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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