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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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积极支付采购资金; (九)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七十条 询价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法组建询价小组;

(二)制定没有倾向性、歧视性的询价文件; (三)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四)支付询价小组成员报酬; (五)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六)组织采购活动; (七)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 (八)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七十一条 询价采购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加询价活动;

(二)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开展供应商资格审查、询价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三)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四)配合处理供应商质疑; (五)配合处理供应商投诉;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七十二条 询价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严格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七十三条 询价采购活动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查询价采购方式适用的合法性; (二)对询价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七章 违规情形处理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代理或者拒绝继续代理其采购项目,并根据情况将有关情况反映至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

(一)采购需求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的; (二)要求不按照询价采购程序执行的; (三)要求实现非法目的的; (四)不委派采购人代表的;

(五)其他应当拒绝代理或者拒绝继续代理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予通报:

(一)未依法成立询价小组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询价文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的。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询价小组成员资格;应当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交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时参加采购活动,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透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的;

(四)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询价报告上签字的; (五)在资格审查、询价过程中滥用权力,导致采购活动终止或者询价失败的;

(六)询价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属于被监察对象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监察部门。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询价或者成交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财政部门或者有关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的;

(二)采取零报价或变相零报价、低于成本价、诋毁其他供应商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的;

(四)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和报价文件承诺履约的;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好处的。

供应商出现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给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资格审查报告;

2.询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