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得体会: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权利冲突(最新)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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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人权和自由被认为是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的,但在具体的人权保护实践中,不同层次的人权是有所区分的。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普遍面临着传承主体后继乏人、教育体系不够完善、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市场经济的冲击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原生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事实不能离开人这一主体独立存在,其存续力的维系取决于这种活态遗产之于社区的社会功能和文化意义。(22)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社区原生环境发生变化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依托于人发生变化,换句话说,不同的社区和群体主张的文化发展权内容也会不同。文化发展权是文化权利的权能之一,自由则是权利实现不可缺少的必然要素。人权基于更丰富的自由概念,不仅仅要求国家不干涉个人的自由,还包括个人要拥有实际运用其自由的能力。(23)也就是说,文化发展权的实现不仅包括主观上的自由,还包括客观上的自由,即该群体、社区不仅可以通过自由意志自主决定文化发展权的内容,客观上也具有自主行使文化发展权的能力和条件。因此,作为行使文化遗产管理权的政府不仅有不干涉相关群体、社区实现其文化发展权的消极义务,还应具有促进文化发展权实现的积极义务。笔者认为,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语境下,国家履行有关积极义务是更为迫切的需要。国家应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积极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的重要意义,调动多种资源和力量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带徒学习。在目前的传承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对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的评价和考核体系。针对评价和考核结果,将承担传承责任的个体或者群体纳入政府资助、补助的范围内,为文化发展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经济条件、制度条件和社会思想意识条件,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保护。

(三)不同主体基于特定文化遗产财产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在一般的情况下,文化遗产参与权内容仅包括适当的接触、欣赏和使用的权能。特殊情况下,若个体需要在此之外基于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收益时,不同主体就财产权益会发生冲突,本质上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财产收益保护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证成的事实依据之一是传统社区或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因此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利益的享有者。所以,由传统社区的集体组织具体来管理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取得的一切财产收益,并且要专门用于本社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事实上形成以保护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中心的团体或者组织,该团体和组织不仅是享有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权权益的主体,也是事实上传承和保护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这样的权益模式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

学保护,也就是说,事实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同时也是其财产权益的受惠者。(24)

总之,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是多元的,但有其各自的侧重点。前文提到的权利冲突解决的五个理论仅适用于概括性的权利冲突分析,在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冲突如何解决,需要区别对待、综合考量、对症下药。

四、回归实践:屯堡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对策和路径

回归到本文一开始的案例中,天龙屯堡和云峰屯堡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基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从文化权利视野下的文化遗产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出发来回应实践中发生的纠纷。

在天龙屯堡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中,古镇保持着以往的历史风貌,居民仍然居住于历史建筑,但是当地政府限制村民们随意拆修或新建房屋,公众的文化遗产参与权与当地居民的住宅所有权发生了冲突。禁止村民们拆修房屋的行为构成了基于公共利益需求对村民房屋所有权的限制,但是村民却没有因此得到任何补偿;同时老宅房屋修缮费用的沉重负担也消退了村民的积极和热情,这不利于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解决此冲突的路径可以借鉴浙江省和陕西省的做法。浙江省任命所有木结构建筑的住户作为“文物保护员”,野外遗址设置兼职文保员,所有文保员都有巡查记录,发现问题

及时报告,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可燃物等,巡查结果发给基层政府。政府对文保员进行岗前专业培训,明确报告内容。目前反馈来看,通过文保员报告发现案件线索是普遍情况。陕西省则给予文保员全省旅游景点享受免门票的优惠政策,以此来提高其进行文物保护的积极性,也是对其对文物保护所做贡献的肯定和褒奖。笔者认为,如果能够以聘用房屋主人为文保员的方式对村民基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本进行补偿,或者根据历史建筑维护和保存的完整程度对房屋主人进行补偿和奖励,无疑会激发村民们文化遗产保护的动力。再者,还可通过给予文物保护员享受各地旅游景点门票半价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文物保护事业中来。类似的措施将乡土社区的群众作为主体纳入凸显地方性知识的文化遗产的维护和修缮义务中,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意的文化包装以及可能导致的文化歪曲现象,更有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此外,禁止村民们在保护区内再建房屋、从事农业牧业生产这样隔离和圈禁的方式事实上是文化遗产管理权与文化发展权之间的冲突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离不开乡土社会的参与者,他们对本地方的民俗传统的保持和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村民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并不是个体做出的自由而理性的选择,放弃文化传承的个体要么是没有意识到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要么是迫于经济压力。因此,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