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管理课后习题20181010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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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的处理是正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

4. 第(3)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 3.答:①便于业主(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②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或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较小)。

③应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总价。④有利于在评标时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

案例二:某房地产公司项目投标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民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1. 在招标投标过程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5. 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1.答: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⑴不妥之处:开示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行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⑵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⑶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答: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答: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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