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矿井测量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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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条件困难时,必须采取保证测量成果精度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井下测量原始记录,应使用正规的、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必须能正确反映现场作业实际情况。记录项目除应包括经纬仪导线各测站的观测数据外,还应包括:测前检查、重测或改动原因、示意图、测量地点、测量日期、观测者、记录者、使用的仪器等内容。

当采用电子记录时,应及时将原始数据导出,并按资料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井下经纬仪导线的计算,必须使用正规的计算手簿、计算用纸或经过检验可靠的计算软件,由两人以上分别独立进行,即分别独立检查和摘录原始观测数据、分别独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必须经逐点核对无误。

计算资料或计算手簿内容应包括:测量地点、测量日期、计算者、对算者、计算日期、计算略图、观测数据来源、起算数据来源、各导线点平面坐标、高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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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巷道开口和中腰线标定

第二十五条 巷道开口,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签字的开口通知书,否则,测量人员不得标定,巷道不得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开口通知书应提前三天送达测量业务部门,特殊情况时,也应有足够的测量准备时间,以保证测量数据和结果的正确性,否则,应予延期标定。

第二十七条 标定巷道开口之前,矿测量业务部门必须对开口通知书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核对。

第二十八条 井巷开口主要内容应包括:巷道名称、巷道用途、开口位置(平面坐标和高程)、掘进方位和坡度、巷道设计长度、标定日期,测量数据检核者及矿有关部门签字、矿总工程师签字。通知书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做到内容齐全、清晰、准确。

第二十九条 标定巷道开口前,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收集有关测量资料,对测量资料进行检查,对设计图纸进行检查核算,确认测量资料和设计数据无误。

二、计算标定数据,实地检查所利用测点的正确性。 三、存在下列问题时,不得进行实地标定,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1、对设计图纸和数据有疑问或设计数据有错误。 2、设计巷道将穿跨老空老巷及水、火、瓦斯等危险区,存在安全隐患,而无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巷道开口位置和方向的标定必须独立进行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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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新开口巷道,在掘进4~8m时应重新进行标定。 巷道中腰线延伸时,必须对原来的和新设置的中腰线点进行检查。

巷道每掘进100m,应至少进行施工导线测量一次,并对中腰线点进行检查调整。

中、腰线点至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腰线点间的距离不得大于40m,且在巷道帮上画出腰线。 用激光指向仪指示中、腰线时,测量部门要根据标定数据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标定通知书。通知书要标明激光距巷道中、顶、底、腰线的尺寸,说明法线距离或铅垂距离并附有示意图。施工单位要根据测量部门提供通知书尺寸进行施工。

巷道中腰线点必须有明显标志,中腰线标定后,中腰线点应在现场交由施工队管理。当怀疑中腰线点移动或发现激光偏差时,施工队应及时通知测量业务部门,人为破坏的,应追查责任并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井下经纬仪导线测量数据和标定、检查测量数据,必须正确记录在原始记录本上。

第三十二条 未经测量业务部门标定而擅自施工的巷道,出现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由批准施工的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对此类巷道,测量业务部门应及时向矿领导报告,并实测填图。

第三十三条 各类停掘、恢复掘进和变更设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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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都必须提前向矿测量业务部门送达经矿有关领导签字的“变更设计通知书”、“停掘通知书”、“复工通知书”。

测量业务部门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及时进行变更、复工标定工作,对停掘的巷道,必须在收到“停掘通知书”两天内,测量停掘位置并填绘在施工进度图上。

第三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测量业务部门必须发放安全或业务联系通知书,通知矿总工程师和安监、通风、调度、掘进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距将要穿、跨老空、老巷或距水、火、瓦斯等危险区边界20~30m(突出区煤巷掘进60~80m),快速掘进50m(突出区煤巷掘进100~120m)之前。

二、掘进工作面距各类保安煤柱边界、矿井技术边界20m(快速掘进50m)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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