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买卖合同法律问题的讲座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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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但具有法律意义。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在订立合同之前注意的事项 (1)市场调查; (2)签约资格审查; (3)信用审查; (4)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5)合同条款要清楚、齐全、确切、完整、合法; (6)担保条款或另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一般有: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定金。

(7)最后,签字和盖章的真实性。

八、防止出现以下几种不合格的合同 (1)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2)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3)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的;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

(6)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它人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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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订立买卖合同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中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即,异议期,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形书面通知对方。买受人怠于(书面)通知的,超过了质量异议期后,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2)合同中明确收货具体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供方在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以及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付给需方验收签字,保存好收货的原始签单。

(3)需方在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书面提出异议。关于提出异议的期限,有合同约定的,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发货后十天内提出;需要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法律规定。 (4)供方在收到书面异议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需方的异议和提出的处理意见。

(5)合同成立的时间的确定(以承诺到达时生效)。

(6)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涉及到法院管辖问题,有约定履行地的为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的则以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十、符合法定条件的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效力。

十一、可撤销的三种合同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不损害国家利益,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

十二、三种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

2、代理方面发生问题: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3、合同的客体有问题,如财产权利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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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的履行(重点)

1、履行合同的四个基本要求: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地促使合同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合同。

在履行合同中,须完整地保存好合同原件、收(发)货、运输的原始签单及收款、付款、催款、对帐和相关发票的单证和往来的书面信函等。

2、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完整行使合同权利。对于一个生效的合同,则会产生义务群: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属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如,在检验期间内,买受人负有检验的法定义务。

3、对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及处理办法: (1)订立补充协议;

(2)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一、涉及质量问题的一般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10月30日施行。如食品行业。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超过保质期限的等不符合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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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合同法》中关于质量的条款主要有:

(1)《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变更,是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合同中订立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产品质量责任。

(3)《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如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给受损害方造成了另外的损失,违约方还应予以赔偿。

(5)《合同法》第148、154、155、158、168、169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形书面通知对方。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超过了质量异议期后,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二、“产品”“产品责任”法律概念

1、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个概念关系到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重大问题。

注意:各国对于产品的概念的理解和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千差万别。 2、产品责任――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我国对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基本要求实行强制性标准。如,药品、食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电梯、游艺设施、汽车、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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