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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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4〕34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应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法定供应主体。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旧城改造办、城市投资公司、开发办、引资办等机构的建设用地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统一供应、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统一配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明确建设用地供应范围。严格落实国家《限制项目用地目录》和《禁止项目用地目录》。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加大多层标准化厂房、商业综合体、产业综合体、城市综合体建设力度,对

一般加工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各类商业服务业、流通业等可以入驻标准化厂房或各类综合体的企业,原则不再单独供地。确需单独供地的,应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三、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可划拨供地外,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在招拍挂程序启动之前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

四、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定额标准》供地。所有建设项目均不得超过标准或变相超标准供地。对确需扩大用地的以及对中、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审议,依照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供地标准,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五、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商服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工业和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其中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不得低于2.0。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性指标达不到要求,办公生活用地、绿地率超过规定标准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六、规范土地出让最低价格。要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土地出让前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

估。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结果,由市、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禁止事前议定土地价格。严禁低于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土地,禁止减免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确需低于基准地价的,应提出充足理由,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七、全面实行项目用地“净地”出让。各市县要筹备必要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为土地出让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做到“净地”出让,确保土地供出后能立即开发利用。

八、提高土地供应效率。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办公厅[2013]78号文件要求,对历年批而未供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抓紧供应。要切实提高供地工作效率,对允许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土地征收后8个月内完成供地;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要积极做好项目对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土地。

九、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各地要及时公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划拨)每一宗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款、价款缴纳方式、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加快建立市县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平台,2014年底前全面实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交易。

十、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规范、如实、详尽地将土地出让或划拨信息录入全国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统一电子监管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用地决定书》,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价款。未取得统一电子监管号的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在签订合同时,应以补充条款形式,约定履约保证金缴纳、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十一、强化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加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情况监管力度。建立土地使用开、竣工申报制度,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0日内、竣工后10日内向宗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综合防控。

十二、严格土地出让金及划拨成本价款的征缴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下发)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或划拨成本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且经当地供地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意,应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全部缴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下属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按合同约定落实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