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成果推介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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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

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成果推介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节水、节能、节材和符合环保要求的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应用,鼓励科技创新,提高建筑装饰行业整体科技水平,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决定在行业内开展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推介活动。参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建办科函[2005]636号)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关于建筑装饰行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推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新技术是指当前建筑装饰行业重点推广的10项示范、新施工技术(见附件二),即计算机应用技术;幕墙施工技术;天然和人造块材精加工、挂装、铺设及石材地面整体研磨和养护技术;木制品工厂化生产与现场施工装配化技术;金属、玻璃及化学建材在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应用技术;新型胶粘接技术;新型复合材料技术;小型机具施工技术;古建筑及近代文物建筑的修旧如旧技术;节能、环保及安全措施设备应用技术。

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指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公布的、采用3项(含3项)以上建筑装饰新技术的工程项目;或只有一项新技术,但确属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推广价值大,在行业内反映突出的工程项目及建筑装饰高新材料,尤其是企业自主研发并获得国家专利的新产品。

第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的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或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的正式会员。

(2)申报的科技示范工程应是2008年底以前竣工验收的,设计水平高、施工质量好、社会影响大的建筑装饰工程或近代文物建筑修复工程。且申报书中推广的全部新技术内容已在合同期内完成。

(3)申报科技创新成果(工程类材、料类奖)的项目,应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在工程中或在同类材料产品中处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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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和《科技创新成果(工程类材、料类奖)的申报表》(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三、四,一式2份),并向科技示范工程所在地或科技成果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申报,经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初审并签字盖章后,于2010年3月16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统一报送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省级建筑装饰协会自留一份备案。

第五条 科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在完成科技示范工程后,并在满足以下要求的前提下,应准备好验收评审资料,向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提出申报,经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级建筑装饰协会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推荐。

要求:(1)已通过省级建筑装饰协会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消防及规范要满足合同;

(3)科技进步效益率达到1.5%以上(科技进步效益率=科技进步效益 / 合同额×100%,其中科技进步效益为在工程承接合同中,应用行业推广科技示范的新技术分项工程造价额之和);

(4)无重大质量和人身安全事故。

第六条 科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验收评审资料(1套),资料应包括:

(1)《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件二,填写省级建筑装饰协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1份;

(2)科技示范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 (3)项目施工组织计划(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4)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5)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报告(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应用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7)效益证明(可计算部分应提供相应数据,不可量化的应采用文字说明);

(8)建设单位的使用评价; (9)其它有关文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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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2—8项内容应装订成册。

第七条 科技创新成果(工程类、材料类)的申报单位除应认真填写相应(工程类、材料类)的申报表外,还应出具下列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简介

(3) 申报项目说明(包括新工法、新工艺、新标准的鉴定材料和材料

产品的鉴定材料、与同类产品比较说明及市场反映等)

第八条 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工程类)的验收评审工作以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为主,科技创新成果(材料类)的验收评审工作以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建筑装饰协会为主,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发展部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进行抽检复核。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申报单位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专家库成员不得聘为本企业及本省的抽检专家,充分发挥施工委员会骨干成员及专家的作用。

第九条 通过评审验收的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工程类、材料类),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将按照程序予以公告,并颁发奖牌、证书,同时向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工程类、材料类)的主要负责人颁发荣誉证书。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属于公益性活动,除验收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外,仅收取公告、新闻发布、抽查验收等成本费。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可根据本地情况收取基本费用。

第十条 对已通过验收评审的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如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撤消其科技示范工程或科技创新成果的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 科技示范工程和科技创新成果的推介活动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行业发展部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验收和评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200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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