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白国栋-公司法讲义提纲(笔记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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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国各地的产权机构提供规范服务,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业务培训。 研究产权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政策。

【交易程序】 易程序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项目)的转让

交易; 国家\项目(上海)促进中心的交 易服务; 国有资产进入和退出等战略性调整;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指定场 外资并购交易服务; 所; 企业改制、上市的配套服务; 企业重组并购服务; 项目融资服务;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及 风险创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服务; 转让服务; 国家和地方政府授权经营的其他业务;

(3)过去曾经存在过的

①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简称STAQ系统,Securities Trading Automated Quotations System)

主要以法人股为交易对象

②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NET系统,Nationac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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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股权交易;

③各地证券交易中心

三、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对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142条)。

原则上转让自由的,但是要在某些主体上有所限制。

第六节 本公司股份(自己股份)和母公司股份的取得和持有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也是一样的按照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来处理,

因为经济上是一样。

一、对取得和持有自己股份的限制 1、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股份143条。 2、外国法的规定 (1)一般原则

大陆法: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英美法:原则允许、例外禁止

主要是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会产生一些弊病,但是这些弊病不是必然的,是或然的。两大法系的价值观不同啊···

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倾向——原则没变,但例外允许的场合大大增加了。中国规定的还是很严格的。看143条。

(2)限制或禁止的理由(存在或容易产生的弊病)

1、用公司的资本金取得股份就是意味着退股,这是被严格禁止的。但是用公司的闲置资金就不会产生这样的弊病。

2、有可能发生危害股票的公正交易,会成为内部交易的温床,或者是市场操作的温床。上市公司对自己的股票当然是最了解的,她有可能会用自己的先知先觉在市场上炒卖自己的股票。完全采用公开的方式操作的话就是不会发生的,公司也可以用自己的闲置资金来回购自己的股份嘛。

3、任意的从一部的股东回购股份就会造成股东实质上的不平等。但是如果是公开的回购的话就不会发生。

(3)缓和论 推荐论文:

(1)沈贵明.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路径的正当性分析.法学.2010(7) (2)丁绍宽.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研究.法学.2009(6)

(3)雷晓冰.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法学.2007(1) (4)周友苏.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2006(12)

第五章 公司的机关(十分之重要的一章啊!) 第一节 概述

一、机关的概念 1、机关的概念

机关(Organ)一词的本义为人体的器官,公司的机关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手足、口舌。按照法人实在说(主要为大陆法)的理解,股份公司作为一种拥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实在的经济组织,它的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侵权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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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需要通过机关来具体实现。

英美法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有不同的主体的。法人否认说。机关这个概念在英美法也是不存在的。

2、社员资格和机关(成员)资格 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比较。

也就是股东资格和机关资格的关系。

但是人合与资合企业又是不同的。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具有法定的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当事人可以放弃。表决剥夺什么的都是违法的。但是股份公司中股东不会当然的成为该公司的董事,二者之间不会有必然的联系。人合与资合的区别本质在于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

3、理念型股份公司机关的特征

所有与经营的分离→(董事会、监事会)第三人机关(为了公司的利益行为的机关,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市场化的经理人。)

为实现分工管理、相互制约的机制→机关的分化(董事会、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

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等

二、机关构成的主要模式(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的涵义:中国用的太泛了,关于公司的所有问题都叫做公司治理。但是在国外不是这里理解的,公司的机关如何设立并不是完全属于公司治理。传统公司法建立在出资人股东直接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建立起来的,后来发展成为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出现了新的问题,这才出现了公司经营的问题,就是爱传统公司法的框架下无法解决的所有与经营分离的问题,如公司机关的设置、经营决策与对决策的监督如何进行等问题。

1、美国的单层制(one-tear-system or board-system)英美法的代表,但是英美差异也是比较大的。

单层、双层——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对经营决策的监督是由一个机关还是两个机关完成的。美国都是由董事会完成的。后来美国又出现了变化,50年代又出现了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

董事: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和公司存在各种利害关系,还是难以保证其独立性、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一方面是董事,但是还在公司内兼任其他职务,如部门经理等、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对独立性有一定要求,在美国立法当中不一定存在,也就是很多州都没有。这个概念出现于美国关于公司治理的报告书中出现的,85年中期报告中出现,92年的最终报告没有出现,而是用“和公司不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进行代替——不具有亲属或者配偶关系(包括过去的两年),或者说重大的交易关系,或者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对公司财务报告有咨询的专家,上市公司还包括对上市公司担任推荐人的银行的等。

通过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制度还要其他配套措施,如委员会制度。 现在美国的董事会不再是是实质的机关了,更多的是监督作用。

那么董事会是否有监督职责?美国当然有,但是中国没有这样的规定。日本虽然有监事会,但是立法规定董事会还是有监督职责的。

委员会制度: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决定高管和董事的薪酬、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的人选进行提名、诉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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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用处特别大,对股东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即如果提起诉讼对公司是否有害。法院应当先进行判断,委员会拒绝股东诉讼的决定是否是公正和独立的形式要件,如果是公正的和独立的话,就直接驳回原告请求,也就不再进行诉讼委员会要承担的责任这样的实质问题进行考量。很少的,估计是美国独有的,即公司可以影响法院的判断。

委员会明显有监督的特征,因此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都应当由独立董事构成。

Officer制度(执行官制度):最高经营负责人(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最高业务执行负责人(COO)、最高法务负责人(CLO)、最高财务负责人(CFO)等。

==========》美国虽然是单层制的,但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董事会更多的事监督职责,经营决策更多由高管进行,也就是监督和决策进行了分离,也就不是真正严格的单层制了。

2、德国的双层制(dual board or two-tear-system)

董事由监事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监督和决策又不同的机关进行。

监事会只有在董事人选发生了欠缺,在董事会请求时,监事会才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完全禁止兼任。监督和决策完全分开啊!但是监事会有很多大股东的代言人,容易变成公司特定的大股东或者特定的利害关系人进入监事会,那么决定时未免有失公平。

一元二元制的翻译?——不太准确,因为日本董事会与监事会是一个平级并列的机关,如果使用一元或者二元的话,日本就是二元制,但是日本的二元制和德国的又不同。因此翻译成单层或者双层更加严谨。 ======》英属荷属东印度公司,所有与经营都在一起,后来大股东会发生了分化,英美法形成了董事会制度,德国法形成了监事会。

3、日本的三权分立模式

日本机关模式的演变。日本、韩国的0改革。选择制的立法例(法国公司法、欧共体第五号指令、欧洲公司规则、日本公司法、韩国商法及证券交易法)。

日本的模式完全是自己创的,没有经过历史的洗礼。德国内施纳帮日本起草了商法草案,决定了日本机关的模式。这个学者是个商法学者又是宪政学者,

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平级的,但是监事会常常处于弱势,甚至董事会提名监事。监督约束的机制失效了。于是日本这个制度最大的弊病在于——没有用!!我勒个擦,日本你可长点心吧,要不要上个课还忍不住笑点低爆发啊!什么韩国啊,台湾啊都有这个问题。

每一次商法的重大修改都会讨论到公司治理的制度。有很多提案直接废除这个三权分立制度,用美国的。50年的时候的大改差点就废了监事了啊,但是考虑到监事还有一个会计审计的职责,如果废了监事,会计审计就没人干了,监事制度又残存了·····后来啊后来····发生了许多故事,总之日本在零几年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修改,即选择制,就是在保留三权分立制前提下,允许公司自己选择,如采用了美国模式,那么久不允许设立监事制度,该模式主要内容要求公司要进入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作为主要的成员组成专业委员会;新设了执行官制度,执行官不需要具有董事的资格。

法国没有监事会制度啊,单层制。后来法国有了新的选择模式——德国模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基于同样的理由,欧共体制定了第5号指令,对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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