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毕业设计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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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根本达不到保险的目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随着农村经济情况的好转,部分参与社会保险并最终获得部分社会经济来源的条件已经产生:第一,除极少数未脱贫的地区之外,中国农民已经过上了温饱生活,很多农民已经在向小康生活水平迈进,具有了一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济较发达的浙江省杭州地区农民,开展养老保险的乡镇覆盖率已达到95%,一些富裕的年迈农民通过一次性交纳几千元养老基金,已开始按月50元、60元不等数额领取养老保险金(13)。第二,随着全国保险业务的发展,社会影响的扩大,计划生育政策手段的强化等等,农民参加保险的观念不断增强。他们开始理解到了参加社会保险对自身利益的保障作用,自觉性不断提高。上海市早在1984年即顺应农民需要而推出了《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山东烟台从1989年开始,大胆地进行农村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

这种喜忧参半的现状是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完全一致的。我国的农村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发展差距大,因而在养老问题上,各地情况差别很大,有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全面覆盖,如东莞、温州以及山东的一些地方,而有些贫困地区,连一般的保费还无法收齐。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且地区间极不平衡,差异较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与现实情况相脱离。因此,在现有经济水平条件下及传统文化模式下,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农村老年人的主要方式。

5解决我国农村养老的方式选择及立法的价值取向

根据当前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模式、社会化服务状况以及养老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家庭养老仍然是中国农村中的主要养老方式,只不过这种家庭养老已不再是传统的家庭养老,而是以家庭作为养老的载体辅助于多种养老方式的农村养老模式。可以这样说,不管今后农村养老如何改革,家庭作为养老载体的地位是其他养老方式无法替代的。因此对于家庭养老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我们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切不可以偏概全,随意放弃对家庭养老的研究和规范,更不可武断地认为社会养老保险能够完全替代家庭养老。之所以说家庭作为养老载体的地位是其他养老方式无法替代的,主要原因在于: 5.1家庭养老的成本较低。

同居一室,家庭成员更便于照顾老人,无需由专人脱离生产而专职对老人进行看管,既不影响生产,又不影响养老,符合帕累托效率最优原则。

5.2我国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不高。

由于诸多的原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的全面推广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还很低的情况下,家庭养老这种古老的养老方式不能随便地减弱或放弃。

5.3家庭服务业不甚发达

即使人人都参加了社会养老,年老时有一笔可观的收入,但由

于农村家庭服务业刚刚起步,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十分有限,因而,如果没有家庭这个养老载体,老人们即使手中握着钱也仍然无法安度晚年。

5.4思想观念、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对老人养老载体选择的影响。

传统的“子孙满堂”观念在农村依然根深蒂固,年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加,对家庭的依赖性、对子孙理解的渴望会进一步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拿到保险金的老人会选择离开自己的家人而与他人生活在一起吗?很显然,家庭永远都是最理想的养老载体。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的观念更新以及人口的流动对家庭养老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单靠原有的道德、法律法规对家庭养老进行规范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制度,必须将家庭养老放在重要的位置。 养老的载体与养老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家庭愿意承担养老责任,但没有物质上的支持,老年人的生活仍然无法得到保障;或者相反,老年人仅有资金上的保证,但无人对其进行照顾,其生活也是难以得到满足。所以,在巩固原有的家庭养老模式的前提下,必须在农村强制推广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建立防患意识,在其年轻力壮、创造力最强时,能有少部分的储蓄,以备年老、多病没有生活能力时所用。

鉴于上述分析,根据我国农村的基本国情,参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对农村养老的基本精神,我国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目标应该定位于: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14)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除了加强对全社会的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外,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要依靠完善法制。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考虑到中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障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本着“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农村养老立法价值取向。

后 记

农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固有的道德体系的崩溃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通过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来规范农村养老已是大势所趋。“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价值定位既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又有利于操作和实施,相信其研究对国家今后的农村立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最后,在这里向这两年来一直支持、指导和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深深的谢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08页,人民出版社,1

972年版。

(2)迈克尔•米特罗著《欧洲家庭史》第145页,华夏出版社。

(3)岳庆平著《中国的家与国》第91页,吉林文史出版社 (4)刘英著《中国婚姻家庭研究》第35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5)张德强著《嬗变中的婚姻家庭》第79页,兰州大学出版社。 (6) 参见姚远《政府在家庭养老中的地位与作用》载《西北人口》

1999年第2期

(7)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中国老年供养体系调查资料汇编》,华龄出版社1994年版,第86页。

(8)参见姚远《传统型家庭养老面临危机》,载《视点》1996年第11期,第10页

(9) 参见《田雪原文集》,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 (10) 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98年)

(11)马文•哈瑞斯著《文化的起源》第178页,华夏出版社。

(12)王延中 《不应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5月24日时事版

(13)参见揭新华《国内外农村社会保险的比较研究》载《上饶师专学报》1997年第2期)

(14)参见杨连专 罗军《论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取向》,载《人大建设》2001年第8期

致 谢

非常感谢各位老师在我大学的最后学习阶段——毕业设计阶段给自己的指导,从最初的定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她们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为了指导我们的毕业论文,她们放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她们的这种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令人钦佩,在此我向她们表示我诚挚的谢意。同时,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和所有同学在这四年来给自己的指导和帮助,是他们教会了我专业知识,教会了我如何学习,教会了我如何做人。正是由于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在此向他们表示我由衷的谢意,并祝所有的老师培养出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桃李满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