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桂房改〔2011〕4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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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桂房改〔2011〕4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

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

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促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的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政策,现就加强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价格管理原则

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含还建住房中不属于产权置换部分的面积,以下统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二、合理确定非还建住房面积的价格构成要素 (一)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的构成

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整个项目(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改造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1. 改造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1)土地价款和改造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含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还建住房面积应计算缴纳

的土地出让金)、危旧房改住房检测鉴定费及拆除费、改造补偿安置费等。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3)建安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基础)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小区的道路、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组织房屋开发建设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意见第二点第(一)项中改造成本(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支付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2. 税金。指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的税金。

3. 利润。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代建单位在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可按下列方式获得利润:

(1)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本意见第二点第(一)项中改造成本(1)至(4)目费用之和的不高于7%比例计算。

(2)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本意见第二点第(一)项中改造成本(1)至(4)目费用之和的不高于5%比例计算。

(3)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不得有利润。

(二)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

1. 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

2. 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3. 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