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云南省公路公路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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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工程从业队伍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职、民工驻地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驻地安全事故,增强施工驻地安全意识,结合我省山坡陡,地质、地形、地貌较为复杂,雨季洪灾频发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驻地,是指在我省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项目从事工程施工和劳务承包的单位或个人的临时驻地。

第三条 职、民工驻地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职民工在劳动过程应享有获取安全驻地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维修、养护等)工程项目的从业单位必须遵守规定。(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的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的统称)。

第二章 职、民工驻地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职、民工驻地严禁建盖在滑坡体地段、河道边、水库下游沟边、山谷底、低凹处和未经碾压的弃土场上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根据设计工程量的大小、编制职民工的使用计划,计划应明确不同时期的职民工数量,驻地规模等。农民工驻地须满足消防、卫生、保温、通风及防洪防灾等要求,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厕所等生活设施;职、民工宿舍净高不得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铺、地铺。

第八条 驻地规划时要按不同的使用功能隔离,不能连接成整体,须预留安全通道;必须远离炸药库、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厨房、锅炉等设施要与住房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 驻地电力线路要统一布设,并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设施,雷区必须安设避雷装置。

第十条 租用民宅作为施工驻地时,同样按照以上条件对照要求,严禁租用危房。

第三章 职民工地建设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承包人选定项目驻地时,必须参照施工设计图,避开地质不良地段,满足防洪要求,并按第二章的相关要求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 职、民工驻地的选址和建设规划图必须报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方能建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若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搬迁,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租用民宅作为驻地的,同样必须报经监理审核、业主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四章 驻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职民工驻地房屋内,禁止个人使用电炉,严禁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如:炸药、雷管等)。禁止改变原有结构、设施(包含电路布设、消防器材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结合管理情况,每月组织一次驻地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各种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职民工驻地建设管理和安全检查,推行职民工驻地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审批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规划,督促、检查承包人的驻地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在招投标阶段明确职、民工驻地建设的规模和要求,要求投标人进行相应的报价。

(四)对从业单位的职、民工驻地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责令整顿。

(五)检查从业单位的职、民工驻地建设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勘察、设施单位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必须考虑:线路设计如果涉及沟河、不良地质、水文等地段,应综合分析地质、水文调查资料,对从业单位可能会造成挤占河道的地段要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向业主提出驻地选址安全区域的建议。

(二)设计阶段的概、预算编制要列入职、民工驻地建设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审核承包人的驻地建设规划选址,督促、检查承包人驻地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二)对承包人的职、民工驻地事故隐患进行检查,承包人的职、民工驻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有权责令整顿。

(三)对承包人的职、民工驻地建设的选址、施工质量、进度、资金投入等进行控制,并按合同要求进行计量。

第十八条 承包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并按前述要求设计、报批、建设驻地。

(二)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职、民工驻地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三)项目经理或法人代表委托人为职、民工驻地面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民工的驻地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四)负责职、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演练,检查落实和整改职、民工驻地安全隐患;

(五)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队伍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驻地安全管理理工作,并负有民工驻地安全管理的最直接的责任。

(二)进入施工现场前,首先对驻地进行认真选址,征得民工同意后并报项目部审查,住房结构必须牢固,入住人员安排合理,安全消防设施齐全。

(三)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和事故预案应急演练活动,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四)对驻地经常进行自我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生驻地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并上报项目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和提罚

第二十条 驻地发生伤亡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及本规定,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包括劳务承包队)凡因错误指挥,玩忽职守,有章不循,忽视

驻地安全工作,缺乏驻地安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职、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驻地建设不规范,没有安全消防设施和安全应急通道,重大隐患不及时消除,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原在建项目由各单位按规定要求进一步整必落实本规定,新开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