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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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种违法情形:

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案由

1.1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1.2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1.3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种违法情形: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案由

1.1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1.2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 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 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六种违法情形: 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1. 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第三十七种违法情形:

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1.案由

1.1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第三十八种违法情形: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1.案由

1.1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1.2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种违法情形: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1.案由

1.1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 1.2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种违法情形: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1.案由

1.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

1.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