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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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由

1.1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2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种违法情形: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1.案由

1.1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2《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种违法情形: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1.案由

1.1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1.2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其他条件。 2. 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种违法情形: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1.案由

1.1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1.2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其他条件。 2. 处罚依据

2.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种违法情形: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1.案由

1.1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五十二种违法情形: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1.案由

1.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 1.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1.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种违法情形: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1.案由

1.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3. 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种违法情形: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 1.案由

1.1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1.2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