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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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范围

(一)重点扶持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等领域文化服务和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

(二)积极扶持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广告会展服务等领域文化服务和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

(三)扶持文化用品及相关设备等领域的国际贸易。 第三条 扶持和重点扶持对象

扶持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扶持范围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重点扶持在东方国际文化贸易中心大楼(以下简称文贸中心)内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 第四条 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主要有出口项目资助、贷款贴息、政府委托、房租补贴、贸易企业奖励等。

第二章 扶持项目及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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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扶持项目类别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扶持出口导向类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和房租补贴类项目:

(一)出口导向类项目指扶持对象开展文化“走出去”相关经营、贸易活动;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指受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文促会)委托,通过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组织、策划、提供服务的、旨在促进我国文化“走出去”的公共服务项目。

(三)房租补贴类项目指扶持对象在文贸中心内注册后租赁房屋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或在文贸中心内租赁场地开展展示、研发制作、演示、培训、论坛、拍卖、交易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第六条 出口导向类项目扶持标准

(一)出口贸易资助。出口贸易资助主要是指对扶持对象为实现文化产品或服务项目出口而给予的一次性资助;对扶持对象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而开展的海外渠道拓展项目给予的一次性资助。

对扶持对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实施并实现海外发行的单个电影、电视剧、商业演出、出版、动漫游戏等文化项目一般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重点扶持对象单个项目一般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二)国际渠道拓展资助。对扶持对象以自筹资金在境外投资、收购或新设出版社、广播电视网、影院及院线、文化艺术演出场馆等有利于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积累文化产业国际化运作经验的国际渠道拓展项目,一般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重点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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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对象一般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涉外版权登记资助。对扶持对象为开拓国际市场,将文化产品或服务(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录像)作品、动漫游戏作品等)在境外版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一次性资助,一般不超过5万元,重点扶持对象企业不超过10万元。

(四)国际认证资助。对扶持对象进行的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按每个认证项目实际发生费用50%进行一次性资助,一般不超过5万元,重点扶持对象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出口贸易贷款贴息。对扶持对象为实施文化产品或服务项目出口贸易而向银行借贷资金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实际利息支出5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一般不超过25万元,重点扶持对象一般不超过50万元。获得贷款的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手续齐全,贷款已经发放或贷款合同正在执行,且利息已按期支付,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五)重点出口企业奖励。对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文化企业,综合产品和服务所属行业、出口贸易额、国际获奖情况等因素,每年经评审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5万元至20万元。 第七条 公共服务类项目资助标准

(一)国际市场前期拓展项目。指由平台运营主体组织、策划参加境外文化节展、项目投标、市场调研、会议研讨等针对国际文化市场的前期拓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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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宣传推广项目。指由平台运营主体组织、策划境外推介活动,租用境外文化会展等场馆进行展示,宣传并推广我国文化产品、项目或服务。

(三)贸易维权项目。指由平台运营主体组织开展涉及国内文化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项目国外贸易摩擦和开展贸易维权的服务项目。

(四)专题服务项目。以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目的,由平台运营主体组织策划、在文贸中心内举办的文化企业交流、专题展览展示、专业研讨论坛、行业专家咨询、人才培训等活动以及平台参加国内文化展会、论坛等活动、建设文化贸易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等项目。

以上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房租补贴类项目补贴标准

对扶持对象在文贸中心内注册后租赁房屋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或在文贸中心内租赁场地开展展示、研发制作、演示、培训、论坛、拍卖、交易等文化贸易促进活动,视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房租补贴。

(一)按租赁面积和租赁时间给予补贴。

租赁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含1000平米),且租赁时间在2年以上(含2年),给予每平米每天2.0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3年。

租赁面积在500平米至999平米,且租赁时间在2年以上(含2年),给予每平米每天1.6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租赁面积在100平米至499平米,且租赁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给予每平米每天1.2元房租补贴,补贴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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