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的行使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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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抵销或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债权的平等原则。因为法律上的平等追求的是形式上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后一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合同法》第73条关于债务人代位权制度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大最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但最终能否实现这一目的,有赖于对它正确的适用,并借助我们的司法实践充实法律生命。 参考资料 ①王利明 《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②王利明 《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③叶星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④王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若干理解》载《判解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⑤江平主编《合同法精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61页。 ⑥同①。 ⑦龙翼飞主编:《新编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⑧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⑨杨立新 《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0页。 ⑩崔建远/韩世远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制度》 11同① 12刘家琛主编:《合同法新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13谢晓尧、宋婕、陈斯 《新合同法要义》广东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14张广兴主编:《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0页。 15同① 16叶星林同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