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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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导则

(工业园区版)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前 言

本导则规定了工业园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

求,使工业园区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因素,在加强风险源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的同时,规定应急响应措施,对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及时组织有效的应急处置,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对环境影响的工业园区,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伴生,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业园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 《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环保监[2009]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