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控规成果规范说明-2013.5.21(含附录1、2、3、4)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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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附录五样稿

附录六附加图则操作手册

(备注:文件中下划线处为对上版成果规范有调整之处。)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深度及表达形式,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号令)、《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等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新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参照执行。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

2.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

1.法定文件包括图则和文本两部分。图则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

2.普适图则中包含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面积、用地界线、用地性质、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高度、住宅套数、配套设施、控制线、备注、建筑控制线、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等普适性控制要素。

3.编制地区类型分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发展预留区。重点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在普适图则的基础上,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编制附加图则,并作为法定文件的组成部分。

4.发展预留区,根据需要应适时增补普适图则,亦可同步编制附加图则。

5.文本是以条文的方式对图则的解释和应用说明,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2.3技术文件的成果构成

1.技术文件是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性文件。技术文件是规划管理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考文件,为控规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提供指导。

2.技术文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编制文件。其中,基础资料汇编包括现状基础资料和现状图纸,说明书包括规划说明和规划系统图。基础资料汇编与编制文件由区局认定并保证其准确性。

3. 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3.1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3.1.1 《普适图则》的内容

3.1.1.1 普适图则的组成

包括图、表格、图纸信息和编制信息四部分。其中: 1.图: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本单元的区域位置和图例尺。

2.表格:含用地汇总表、技术经济指标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备注。 3.图纸信息:含图纸名称、比例尺和风玫瑰。

4.编制信息:含规委审议会日期、批准文号和城乡规划专用章、调整备注表。 3.1.1.2 普适图则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的内容

1.编制地区类型。划定重点地区、发展预留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 2.地块划分。以封闭多义线划示地块边界,并标注地块编号。

3.用地性质。按《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用统一标准底色表示。

4.设施。用统一的标准符号,标注在地块内相对能表达规划意向的位置上,独立占地的设施应同时划示明确的地块边界,如中小学设施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在图则中以图标形式标出,综合设置的地块中需将各类设施全部标出。市级或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无需在图纸上以图标形式另行标出。

5.控制线。应以独立图层和指定线形划示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河道河口线(蓝线)、带状绿地控制线(绿线)、电力设施控制线(黄线)、微波通道、特种管线、原水管、净水输配水管渠通道等控制线(棕线)、紫线(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划示铁路控制线和轨道交通控制线,应注明轨道交通站点的位置,以及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6.空间管制。划示街坊的建筑控制线,并标注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对于重点地区以外的重要路段(划示重要路段),须标注贴线率,贴线率为下限,不标注贴线率即为不予控制。重点地区的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以“附加图则”为准,在普适图则中无需划示。发展备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无需划示建筑控制线。

7.其它。图纸须附地形图,附坐标网格线(X*Y=400m*500m)2,与基础要素底版地形图分幅网格相符;须标注道路名称、河道名称等;须注明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及其站点名称;须标注红线宽度和绿线宽度;须标注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保留地块和在待建地块应注明主要建筑物名称、居住小区的名称或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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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成果规范中要求在普适图则中划示的绿线特指,由于现状保留等情况导致在规划中无法划出独立用地的沿路或沿河的带状绿

地,在图则中以不闭合的连续线型表达。未来该地块的建设和开发,需确保绿线的实施。

2X、Y轴与测绘系统保持一致。横向的为测绘坐标系中的Y轴,纵向的为测绘坐标系中的X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