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连改〔2009〕1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连改〔2009〕1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b8a866a011ca300a6c390be

1、所需认定证明材料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有效。 2、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其中一条的改造项目,即可申报市区危旧房片区(棚备注 户区)改造项目。 3、若因历史原因,特殊情况,基本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9?53号)中改造对象要求的地块,且又是必须改造的片区,可以专题报告的形式申报。 三、危改项目认定工作程序与流程

1、申报单位准备基础资料,报各区政府审核,提出初步审

查意见,申报单位为项目前期报建、报审实施单位,可以是各区危改办、街道办事处、项目指挥部、项目投资主体等;各区政府初审后由申报单位报市危改办。

2、市危改办召集国土、规划、建设、房产、拆迁、监察等

成员单位现场勘察,提出复核意见,在新闻媒体和市建设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

3、市危改办核实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报市危改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局长办公会研究。

4、市危改办将符合条件的认定项目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

核批准。

5、市危改办根据市政府审核结果下发认定批复。

6、在危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行为,

由市危改办取消认定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监察部门将追究相关认证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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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审核认定工作流程图: 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材料不全的,不符合规 定内容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全部内容提出申报准备危改项目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到需要证明材料出具单位办理证明手续区政府受理、组织初审 申报单位不符合危旧房改造标准条件的,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并说明理由申报单位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之一的项目,报送市危改办市危改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市危改办牵头单位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报市政府审核批准依据市政府审核结果,下发认定批复在市新闻媒体 和市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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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危改办核实公示情况核实危改项目公示期间反映的相关问题,对不实、不具备认定标准的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四、相关要求

1、所有认定项目所需证明材料都须经行政部门盖章后有效。 2、所有认定项目所需费用实行减半缓缴制度。项目认定申报过程中各项服务性收费按照取费标准的50%收取,项目审核批准为市区危改项目后,补缴剩余的50%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批准,余款免缴。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9?53号)中“配套政策”中第二条“拆1免2”奖励政策涉及的“拆迁量”依据拆迁房屋的合法证件从申报之日起进行计算,由市、区拆管办负责认定,市危改办复核并出具证明材料。

4、认定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各部门项目认定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

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9?53号)中“配套政策”中第四条“纳入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居民,可提取个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9?53号)中“配套政策”中第四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条件的家庭,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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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无需摇号直接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产局明确。

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9?53号)中“配套政策”中第五条“对已完成公共设施区域拆除、片区拆迁量达到要求的改造项目,经审核后,可以按规定发放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的“拆迁量”由市危改办牵头认定。取得“四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若用于项目贷款,则由区政府负责对该项目的贷款使用进行监管。

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9?53号)中“配套政策”中第六条中“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的优先予以上报”,对于需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区政府准备原始材料,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9、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的市区危改项目,对拆迁未完成就启动住宅建设的危改项目,所涉及奖励政策的兑现条件是:①建设单位要与市危改办签订《要约》,严格履行要约条件;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需向市拆管办缴足剩余拆迁量的60%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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