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边有关法律的冤假错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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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证据,同时推进了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实战应用,完善在逃人员现场物证、被盗车辆、未知名尸体和DNA的数据,并且把信息网络延伸到基层的派出所。力求严格依法办案,侦破案件。

2、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过查证属实而采用刑讯逼供货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说明我国相关立法已经开始重视由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证据其来源是否属实问题。这就说明,一方面要把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原原本本、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在立法上还应当规定对于非法羁押时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应认定为证据,不应该以此证据定罪,以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率。

3、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

公安机关最基本的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最基本的行为是执法行为,党和政府、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最基本的要求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希望通过我们的执法活动给社会以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我们的执法素质、执法水平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实现。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改变执法观念。在“堵”的同时,还要注意“疏”,重点在预防,这就要求加强学习,从思想上改变过去陈旧的执法观念,深刻认识保障人权遏制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性,要加强责任感、事业心。要遵循客观规律,不能有“打坏人不算错”,不能强行要求“有案必破”,要把客观事实提炼成法律事实,不能违背客观规律,要坚持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

4、上级公安机关须加强审核和监督力度

无论是执法办案、来信来访中出现的问题,还是警民关系、社会治安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很多与办案民警包括司法机关的一些领导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实不到位、不熟悉法律法规、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质量粗糙、责任心不强有直接关系。这也是公安机关工作上、队伍上、警民关系上存在问题的要害。真正想办错案,收人钱财偏袒一方的是极少数。从整个公安机关的角度来看,即使办案人员想徇私枉法,只要科所队长能秉公执法且工作认真,也就能够防止冤假错案。即使科所队长跟办案人串通一气,只要主管局长法制水平高且坚持原则,也就能及时纠正错案。如果这些环节都没能发挥作用,还有监督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管渠道予以保证。

因此,一些错案、冤案,即便是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但就整个案件的最后处理来讲,仍然是整体执法水平不高、执法监督不力造成的。党和政府对我们公安机关的要求是什么?是执法要公平,要公正。

5、增强法治理念,不枉不纵地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

通过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制意识,改变原来认为建立司法制度是为了强化社会治安的观点,改为建立司法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新观念。公民要增强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如受到不法侵犯和追究时,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而冤假错案就是侵犯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因为错判,不仅侵犯了一个无辜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他的家庭及亲朋好友带来极大痛苦,甚至是几代人的痛苦与仇恨,而且还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这个被放纵了的罪犯很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因此,执法人员要增强法治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地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结束语

生活在一个法制的国家,我很庆幸。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渐渐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很多事情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成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可靠标准。对于法律,我一直是很崇敬的,因为他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是正义的化身。可是,有失公允的冤假错案却接连出现在我们的身边,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在惊叹这些严重错误,在为受害者抱不平,在声讨、谴责我们的司法人员失职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弄清楚的是到底谁该为这些错误买单,又该如何去买单。

我国的司法建设,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虽然我们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只要我们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兢兢业业,

加强自己的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做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良心的执法人员,才能让人民放心,才能实现我国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