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备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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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或作出备案检查合格的结论并予以公告;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或作出备案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并予以公告,同时根据违法情节分别对建设、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二)属于火灾高危场所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当提高复审比例。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各级住建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建设单位强制指定、推荐审查机构,不得干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实行终身负责制,审查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住建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不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规则(试行)》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外,还应按照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湘公发?2013?22号)等制度规定对

审查机构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和住建部门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指定或变相指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指使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

(三)干扰施工图审查人员正常行使审查职务的; (四)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火灾高危场所”是指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比较大的社会影响,容易引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及消防

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流程图

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 和消防设计备案 消防设计备案范 需专家评审的建 消防设计审核范 围的建设工程 设工程 围的建设工程 由市消防支队报送省消防总队 组织专家评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 属于审核范围的工程取得规划许可证之属于备案范围的工程 后,建设方将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及消取得施工许可证 防设计文报送消防机构进行行政审批, 消防机构按比例进行抽查。 违反强条的退回 消防设计审查合 重新审查,并按 未抽中的按规定抽中按规定报送格的出具合格的 规定对施工图审 报送资料存档 资料进行审查 消防设计审查意 查机构及设计单 见书 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