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ebc88f8c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8e

(一)案例 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案例 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先决问题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

1、 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 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3、 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

(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 (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

(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参考答案

1、主要问题是对李伯康位于广州的不动产的继承。

2、本案并不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不动产的继承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本案主要问题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法院地法,不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即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3、此时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动产继承问题,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此时为美国法,符合先决问题构成的三个要件。

(三)案例 1908年英国奥格登案件

————识别问题

一名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男子,未经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住所在英国的英国女子结婚,后来该法国男子以自己结婚未经父母同意,因而不具备结婚能力为由,在法国一法院起诉并获得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其依据是根据法国的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而后该英国女子在英国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结婚。后与该女子结婚的英国男子(原告)却以他与该英国女子结婚时她还存在合法婚姻为由,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结果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而英国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于是,英国法院否定了法国法院作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且满足了英国男子请求。 问题 试分析该案涉及的主要的国际私法问题。

分析:一、涉外因素 1、英国:婚姻举行地、原被告国籍、原被告住所地、法院地 2、法国:前夫国籍国、住所地

二、法律冲突 1、据法国法,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故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无效。 2、而英国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 三、法律适用 据英国法,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 四、识别

对将要处理的问题或事实构成或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分类,将其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对其适用 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过程。

五、识别依据 1、法院地法说;2、准据法说;3、分析法与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 六、识别冲突

结果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

如果英国法院依法国法将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就要适用英国法中另一条冲突规范——“婚姻能力依当事人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根据法国法,就应承认法国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驳回英国原告的请求

参考结论

本案主要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和涉外婚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英国法院将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这一事实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这是援用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处理此案的前提。关于解决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冲突规则,归纳各国的做法不外乎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决定婚姻形式问题,是严格恪守“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的结果。

(四)案例 荷兰公民马克行为能力确认案

————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荷兰籍男青年马克,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易。马克打电话给好友,告知此事。其朋友称这笔交易不合算,劝马克把照相机换回来,马克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农家不同意。马克遂以自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 问题 请问:

1、马克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理?为什么?

2、假设马克25岁,是在乙国登记注册的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在中国旅游期间,马克看中一种玉器饰物,遂以公司名义与当地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1000套玉器饰物的合同。后因资金问题,马克反悔。马克以其本国法规定玉器是国家专营商品,本公司不具有经营玉器商品的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应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律、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涉外案件中公民和法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和理智为标准作了不同划分。由此产生的自然人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一般规定以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来解决。但是在商事领域,为保证交易的安全,许多国家规定,对在本国内进行与经贸活动有关的法律行为,其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行为地法来判断。我国立法即体现了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一般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即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原则上适用法人的属人法,亦即法人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国法。但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首先必须符合内国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