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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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情形。

十九条 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

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十条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

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十一条 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

应当告知其理由。

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

税期限。

第五章 核定征收

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

进行清算。

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

目金额的;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

仍不清算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

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

办理退税。

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六章 其他

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

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类附表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经济性质 纳税人地址 别 邮政编码 银行账号 主管部门 行 电 话 项 目 行次 金 额 1 地产收入总额 1=2+3 2 货币收入 3 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4 目金额合计 4=5+6+13+16+20 5 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6 产开发成本 6=7+8+9+10+11+12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 8 前期工程费 9 建筑安装工程费 10 基础设施费 11 公共配套设施费 12 开发间接费用 13 产开发费用 13=14+15 14 利息支出 15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6 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16=17+18+19 17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