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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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与管理 (一)事故分类:

1、生产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8、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

9、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二)事故管理分工:

1、生产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负责;

3、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 4、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5、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负责; 6、破坏事故由保卫部门负责; 7、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

安全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每月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部门。

二、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2、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3、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4、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6、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三、责任划分

1、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6、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7、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8、因企业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

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调查和处理

1、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2、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3、对重大事故,企业应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执行。

5、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7、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8、对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作出贡献,以及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