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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

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7]78号 【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03 【实施日期】201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制度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6〕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6〕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3

一、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城投等工程建设领域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建或者已竣工但农民工工资未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支付到位的工程项目,应在剩余工程款总额内按相应比例实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二、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是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基础,所有建设施工项目都必须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督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本项目劳动用工的管理。所有参建企业应建立职工名册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将务工人员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编号及考勤计量录入信息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实时掌控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严禁以包代管。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安装实名制信息系统的,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劳动用工、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一)开设专户。在工程建设领域,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 / 3

(二)资金筹集。在工程建设领域,新开工的施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工程价

款中分解的人工费总额、工期和工程进度按季向建设单位申报人工费计划,建设单位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计划数额,提前将下一季度的人工费预拨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在建工程项目以不低于20%的比例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提取人工费,建设单位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计划,按季提前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已竣工且尚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数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上述标准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划拨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对采取垫资等特殊融资形式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季将应付工资款存入工资专户。 (三)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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