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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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

作成果验收办法》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0〕23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做好我省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确保确权和登记发证成果的质量,我们拟定了《安徽省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成果验收办法》(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省厅将依照本《办法》组织对各市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凡是达到标准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地方,将及时拨付专项补助经费。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速推进本地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及时组织对各县(市、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各地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地籍测绘管理处报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安徽省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

成果验收办法

为了保证全省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成果质量,全面完成确权发证任务,统一全省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成果的验收,县级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成果的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六)《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七)《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2007 第40号令)。 (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发〔2009〕116号)。

(九)《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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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意见》(皖国土资发〔2010〕213号)。

(十一)国家测绘局1994年发布的《地籍测量规范》。 (十二)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验收程序

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县(市、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市级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全市范围内各县(市、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成果全部通过市级验收后,由各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各市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成果进行省级验收。

第四条 准备和提交的成果资料

(一)准备的资料(留存于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备查)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 3.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资料。 (二)提交的资料

1.全市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2.辖区内各县(市、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成果验收报告。

第五条 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成果完成性检查。检查提交的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是否进行整理、归档,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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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范、易于检索。

(二)抽样方法。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在听取市级工作汇报后,随机抽取2—3个县(市、区)进行现场检查,被抽查的县(市、区)按总宗地数量的2%-5%的比例抽取宗地样本,进行内业检查和实地核查。

(三)内业检查。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和图件是否规范,所完成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2.已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占符合发证条件的建设用地宗地总数的比例;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建设用地的登记造册情况;

3.已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占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总数的比例;不符合发证条件宅基地的登记造册情况;

4.表格填写是否正确; 5.宗地图制作是否规范;

6.成果资料是否进行电子版存档; (四)外业检查。

1.宗地边长、面积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宗地四邻关系反映是否清楚;

2.宗地权属单位名称,本宗地权利人和四邻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条 成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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