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蒂堡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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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典有助于培养人民健全的法意识。蒂堡认为,真正的 鲜活的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情感,来自于法的值得称道的清晰、 简明和严格。但是,到现在为止关于法律的学术争论已经越来越 陷入哲学和历史的领域。人民对于法的尊重、热爱和敬畏的情感 却日益在这样的繁复、拖沓的学术争论之中消失了。

3)一部法典能够为学者提供一个统一的研究文本,这为学 术的积累提供了方便。

4)法典对于法学教育也有巨大的积极意义。有了一部法典 可以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让教学的法律与实践之中的法律统 一起来。法律教学者可以对实践人员讲授法律,法学实践人员也 可以在大学之中学习到实践之中的法律。这样就避免教学和实践 相脱节。

5)法典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市民生活的幸福,同时促进德国 各邦的人民之间的联系。蒂堡说,统一性所带来的利益无比巨 大。民法上的统一对于培育德国各个邦的人民之间的兄弟般的情 感有很大的帮助。同样的法导致发展出同样的道德和习俗,这样 的一致性对于人民之间的友爱和忠诚有着神奇的影响。相反,目 前的这种法律不统一的状况,各种法律之间总是存在冲突,导致 相互之间的敌意、不安和扰乱。

4.蒂堡对于反对在德国进行法典编纂的意见的反驳。在论 证了法典的优点之后,蒂堡接下来考虑可能的主要的反对意见。 他将可能的反对意见区分为私下的反对意见和公开的反对意见。 后者是光明正大地摆到台面上来说的,而前者只是偷偷地说,以 蒙蔽各邦的王公和歪曲事实。但是他们不敢高声说出来,因为他 们的反对出于个人私利。这样的反对意见包括:(1)一部统一的 法典将剥夺各邦的王公的权力并限制其自由;(2)在这样的复杂 的时期之中应该避免进行任何改革;(3)对于法律体系的改革会 扰动人民,刺激舆论,导致在德国发生类似于法国发生的事情。

蒂堡对于这些可能的反对意见都进行了批驳。为了打消德国 各邦的政治统治阶层的疑虑,蒂堡反复重申,这一法典编纂只限于民法领域,而不会涉及到公共法律领域,比如与财政、经济、 警察有关的法律都不属于这一领域之中,因此很难说王公的权力 受到了限制。同时,蒂堡为了否认在德国可能发生法国式的革命 也是不惜

笔墨,对于德国王公贵族,对于德国人民对于传统宪法 (也就是君主制)的珍爱,对于王公的忠诚大唱赞歌。蒂堡的这 一部分的言辞突出地表明了他在政治思想上尚处于开明君主专制 的阶段。

对于那些不是出于私利的考虑,而是出于理论的真诚而提出 的反对意见,蒂堡也给予一个学术的回答。

1)反驳法的民族精神理论。蒂堡在这里并不是具有先见之 明,在萨维尼的著作还未出版前就已预料到后者会从这个角度做 文章。事实上,自从孟德斯鸽发表《论法的精神》之后,就已经 出现了这样的理论,认为法应该与环境、地形、气候、民族的特 性以及许许多多的其他因素相适应。蒂堡说,肯定会有人认为, 法律应该与一个民族特殊的精神状况相适应,与时代、地点环境 相适应,因此,一部普遍适用于所有德国人的法典是有害的和不自然的。 [26] 他认为虽然这样的思想现在得到不少人的支持,但是这实际上是对于正义的一种错误的看法。这一理论把一些偶然 因素看作了决定法的关键因素,把一种作为外表的现象与真正的内在本质的东西相混淆。蒂堡仍然从理性主义的角度来进行论证。他说,正如人是有理性的,但是,人的行为同样也可能受到 任性、短浅的目光和最初的冲动所支配。但是,不能说这样的现 象就是正确的,人还是应该听从理性的指导。虽然让冷静的理智 取代愤怒的激情,比相反的事情要来得难,但是,不能因此就放纵激情。法也是如此,外在法律就是要求和约束人出于激情和冲 动的自私和狭隘,而遵循理性进行活动。因为人有自然的冲动和激情,从这些情感之中又最终产生出法的原则和制度,这的确是可能发生的,但是不能认为这就是一个正确的东西。蒂堡的这一 回答是一个典型的康德式的回答。蒂堡的确在1793年在柯尼斯 堡听过康德的讲座。

在批评了法的民族特性理论后,蒂堡也承认在一定的特殊的 情况下,的确要求产生特殊的法。但是,他认为这种特殊性往往只表现在有关经济和警察的法的领域。 [27]但是,他认为民法就 其实质而言建立在人的心灵、智识和理性的基础上。心同则理 同,它很少取决于其他条件。

既然法律不过是理性的产物,那么很自然的,整个法律的体 系完全可以根据理性的法则进行推演得到。蒂堡说,“就民法来说,很大的一部分可以说就是一种法的数学推理。在其中,没有任何的地方的特性可以起到一

种支配的作用。例如关于财产权, 关于继承法,关于抵押,关于合同,可以说整个法学的一般的理论的部分都具有这种性质”。 [28]

2)批评强调法的差异性的理论。在批评了把法与所谓的民 族精神相联系的理论之后,蒂堡进一步对那种强调法律的差异性 的观点进行了批评。他认为,对于法的差别性的夸大其辞,除了为制造孤立、隔绝,从而为任性的法的存在提供依据之外,没有别的任何意义。对于差别性的夸张的确总是可以成立的,因为 “即使是一条小溪的两岸,照耀其上的阳光也是不同的”,但是, 这样的区分又有什么意义呢?蒂堡举例说,遗嘱继承,本来支持 这一制度的基础就不在于什么地方特色,而是很明白和浅显的立 法对遗嘱人的意志的承认问题。但是,由于强调这种特别性,在 德国至少存在1000个相互不同的地方法,甚至必须开设特别的 课程来特别讲授这一问题。但是,同样的问题,在奥地利民法典 之中,以几条简明和清晰的规定把整个问题就规定得再明白不过了。

3)批评祟拜传统的心理。蒂堡把那种反对任何变革的观点 称为祟拜传统的心理。反对变革的理由是因为传统的东西已经为 市民所熟悉,因此也获得了某种自在的价值。但是,蒂堡认为不能把任何变革都看作是有害的。因为人的知识相比于先前的时代已经增加了,因此也获得了改变传统制度之中的缺陷的力量。虽 然改变传统的制度可能在一时导致市民生活被扰乱,但是对于习 惯法和地方习俗的改善通常是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行的。这 就如同动手术一样,一时的阵痛可以得到长久的福利。

5.当前在德国进行法典编纂存在很多的有利条件。

1)进行法典编纂的当前的有利的舆论条件。德国人民现在 民族认同感空前强烈,相互之间没有敌对意识,而是充满友爱精神。现在应该把全体德国人带到一个新的时代,而不能让形势回到原来的那些已经存在长久的积弊之中去。

2)从具体技术来看,也不存在问题。法国、普鲁士、奥地 利都编纂了法典。在德国本身的一些邦之中。例如巴伐利亚和萨克逊也编纂了法典。这些都可以看做是一些预先的准备活动,在 将要进行的法典编纂之中可以

吸取这些已经进行的编纂活动的经 验和教训。蒂堡很乐观地认为这样的法典在两、三或最多四年之 内就可以搞出来。

但是,他哪里想到他的热情洋溢同时考虑周密的建议,导致 萨维尼的迎面的反击,继而爆发大规模的学术论战。他又怎么会想到,他在1814年呼之欲出的民法典,还要再等待82年之后才会姗姗来迟呢?

(二)萨维尼的主要观点

与蒂堡的热情洋溢明显带有宣传性质的文章相比,萨维尼回应的著作更加具有理论色彩。虽然萨维尼的基本目的在于辩驳 蒂堡的观点,但是,他并没有简单地停留在这一辩论之上,而是试图凭藉这样的论战,阐明一种法哲学理论。从实际的结果来 看,他的确实现了这一抱负。具体到法典编纂的问题上,萨维尼当时并不处于有利的形势之中。那个时代正是一个如火如荼的法典编纂的时代。从早年的普鲁士普通邦法(以下简称普民)的编 纂,到奥地利普通私法典(以下简称奥民)的编纂,同时法民的 编纂以及在欧洲的扩展,都是无法回避的现实情形。萨维尼如何 在这样的形势下说明其反对法典编纂的观点呢?

1.萨维尼对于当时已经提出的各种方案进行了总体的评价。 在当时的德国法学界已经提出的主张主要包括这样几种:(1)有 人主张在德国的各个邦各自进行法典编纂。这就如同在普鲁士和 奥地利进行法典编纂一样。萨维尼坚决反对这样的做法,认为是 异想天开和心血来潮。因为这样的后果将助长德国的完全分裂的 状况,把目前尚还存在的共同法的因素都抛弃了,而共同法是维 系当前的各邦之间的共同性因素的重要方面。(2)由瑞赫贝格所 主张的维持现状的方案。萨维尼支持这一方案。(3)在德国各邦 采用一部统一的法典。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就是蒂堡。 [29]这种观点在当时有为数众多的支持者,萨维尼需要着力反对的就是这种观点。

对于蒂堡的主张,萨维尼认为应该放在整个18世纪的背景 之中加以考察。萨维尼认为18世纪是一个对于人的创造力充满自信的时代。在启蒙主义所导致的理性主义的指引下,在各个领域都出现了追求完美的事物的冲动。这不仅在宗教和国家政治制度方面产生了影响,也在民法领域产生了影响。人们开始吁求新 的法典,试图以完备的法典来达到自动保障法律适用上的确定性和安全性,排除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作出决定的权力,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