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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法的产生和存在,基于两个基本的、互相影响的事实。

一个事实是:在国家林立的国际社会,国家间必然要发生交往并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即国际关系。

另一事实是:国家利益是国家内政、外交的实质。国际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国家利益主要有三类: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 各国均有并彼此相同的利益 ? 各国均有但彼此相互冲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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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不过是“有社会,就有法律”这一人类普遍现象在国际关系层次上的体现。

国际法的绝大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都是以规定和调整国家间相互利益关系——在法律上即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为根本目的的。

因此,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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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法的性质

? 国际法是不是法?——国际法的法律性

? 国际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国际法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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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在许多方面似乎不是“法律”。人们对国际法律性质的疑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在国际法制度中,没有统一的超越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

其次,在国际法制度中,没有任何机关超越于国家之上,能够对违反国际法规范的国家进行强制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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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定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观点:

? 19世纪的英国法理学者奥斯汀是这种主张的主要代表。

? 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政治权威所制定和执行的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而主权国

家之上并没有一个能够指定和执行这些行为规则的主权政治权威,所以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约束社团的那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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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法律性是确定无疑的

? 法律规范的最大特点是外部力量的存在,即国家在法律规范中的作用——任何一项行

为规则,只要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就是法律规范。 ? 以法律的这一本质特性来衡量,国际法的法律性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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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方面:国际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 首先,国际法与任何法律一样,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也有强制力——而且是国家的强制力——加以保障——

在国际法中不难找到一系列保证国际法被遵守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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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方面:国际法规范被作为法律规范遵守和实施

? 没有任何国家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 绝大部分国家在绝大部分时候遵守着绝大部分国际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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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性质的“弱法”论

? 国际法虽然是法律,但它在强制方面不如国内法有效,因此是一种“弱法”。 ? 事实上,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也不总是比国内法弱的。对于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受害国要求赔偿,甚至采取报复措施;对于侵略国家,被侵略国进行抗击,还可以联合其他国家,实行集体自卫;对发动侵略战争,危害国际和平以及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实施国际制裁。 ? 例如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 ? 幻灯片36 ? ? ? ?

国际法的特性

分散性:国际法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律,以权力的分散化为其特性。 任意性:绝大部分国际法规范属于“任意法”。

相互性:国际法的根本目的和作用是保障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国际法必然具有相互性。国家的同意和国际法规则的相互性构成了国际法存在和运作的两个主要基础。 调整对象的不确定性: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不确定性、国际法律关系客体的不确定性、国际法律关系内容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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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不能够决定自己所适用的主体、所规范的客体、所形成的内容;

? 国际法所遇到的困难远不止这些,对国际法最大的挑战在与如何实施,特别是在强制

实施方面;

? 国际法现有的请求采取联合国集体制裁或行动、诉诸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强制履行国际

义务的机制尚存在局限性:

? 第一,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上;

? 第二,国际法院的判决效力范围仅仅限于争讼当事国和所涉争端本身; ? 第三,安理会执行集体行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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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

?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源于罗马法,意即法的源泉。这

一术语在法学中有两种不同使用,一种是在法的本质意义上使用,指法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即法的效力根据;另一种是指法是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或者是国家认可的习惯,此即法律的形式渊源。 ? 根据形式渊源,法律渊源的分类为:

? 成文法:宪法 不成文法:习惯法 ? 法律 判 例 ? 行政法规 法 理 ? 地方性法规 ? 国际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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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 詹宁斯、瓦茨将国际法渊源分类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形式渊源是法律规则产生其

有效性的渊源,而实质渊源则是表明该规则的实质内容的出处,并将渊源同起因、根据、证据加以区分。

? 《奥本海国际法》在第九版修订之前,均将国际法渊源理解为实质渊源,即詹宁斯、

瓦茨所言法律规则实质内容的出处。奥本海的格言是:渊源即水源,它应该解释为一股水从地面流出。

? 王铁崖教授坚持认为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法

亦然。国际法上没有所谓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之分。

? 李浩培教授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

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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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渊源的内容

单一渊源说:英国学者郑斌持此观点。他主张国际习惯是唯一的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双重渊源说: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都是国际法的渊源。主张这类观点的学者有不少,前苏联的学者(苏联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童金等人),美国的海德(Hyde)、布朗利(Brierly)等亦是。

多重渊源说:认为国际法的渊源不仅限于条约和习惯,还有其他渊源。目前,许多学者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解释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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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