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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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办〔2011〕7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 续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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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管理办法

二 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

主题词:环保 污染物△总量平衡△办法通知

抄送:环保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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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流程,根据《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

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

污染物排污指标的审核。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建设项

目环评管理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部门(下称总量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部门(下称环评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核准排污总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

氮(NH3-N)、二氧化硫(SO2)、氧氮化物(NOX)。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总量区域平衡,指的是各市、县(市)必

须通过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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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

总量的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第六条 审核原则

(一)区域平衡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 在市、县(市)范围内平衡,县(市)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

范围内平衡或在全省范围内通过交易申购排污权指标。

(二)同类平衡原则。用于总量区域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具

体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而且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必须

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对于上一年度减排量超过年度减排

目标的部分,可作为跨行业类别总量平衡指标来源。

(三)同步削减原则。从2011年起,不得用“十一五”的减排项 目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2011年可用当地政府或企业集团公

司承诺能够完成的减排量。从2012年起,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 的减排量必须是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量。

(四)列统原则。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 上年环境统计数为准。

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减排基准年

环境统计的企业的减排项目。对少数未列入减排基准年环统的

项目,必须提供基准年排污指标证明及全套减排台帐,审核可行

的,其减排量的15%可用于平衡新建项目污染物增量。

(五)太湖流域有偿原则。太湖流域建设项目COD、NH3-N指

标必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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