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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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三)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

(四)按照突出煤层经管但在半年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岩)层。 (五)煤矿企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

突出煤(岩)层的鉴定或认定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报省级煤炭行业经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27. 第一百九十一条 突出防治的原则与要求

【规程条文】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按突出煤层经管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执行说明】突出生产矿井防治突出程序按图7执行:

图7 突出生产矿井防治突出程序图

28. 第二百零一条 典型的瓦斯突出预兆

【规程条文】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掌握突出预兆。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执行说明】典型的瓦斯突出预兆分为有声预兆和无声预兆。

有声预兆主要包括: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支柱折断声,夹钻顶钻,打钻喷煤、喷瓦斯等。无声预兆主要包括:煤层结构变化,层理紊乱,煤变软、光泽变暗,煤层由薄变厚,倾角由小变大,工作面煤体和支架压力增大,煤壁外鼓、掉渣等,瓦斯涌出量增大或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空气气味异常、闷人,煤壁温度降低、挂汗等。

29. 第二百零六条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的认定

【规程条文】第二百零六条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利用上分层或者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下区段时,应当依据实际考察结果来确定其有效保护范围。

【执行说明】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主要是指开采单一煤层的,开采煤层群时在有效保护垂距内没有厚度为0.5m及以上无突出危险煤层的,开采煤层距离突出煤层太近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或使突出煤层威胁到开采煤层安全的。

30. 第二百零九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控制范围

【规程条文】第二百零九条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执行说明】“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是指如图8所示的巷道尺寸为c及其外(两)侧尺寸为a和b的范围。对于倾斜、急倾斜煤层a≥20m、b≥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a≥15m、b≥15m。沿煤层层面方向包括巷道在内的宽度为a+b+c的煤层条带,也称之为煤巷条带。

图8 煤巷条带范围示意图

31. 第二百一十条 煤层坚固性系数和煤层埋深的概念

【规程条文】第二百一十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或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或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或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执行说明】煤层坚固性系数是指煤巷条带范围内煤层的平均坚固性系数。煤层埋深是指煤巷条带范围内地表到煤层底板垂直距离的最大值。 32. 第二百一十一条 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

【规程条文】第二百一十一条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护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