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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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风巷等地点直接供风稀释瓦斯。 22.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规程条文】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执行说明】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是指改变全矿井通风方式、增减风井、改变主要通风机类型等情况。

23. 第一百六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规程条文】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投入正常工作。

【执行说明】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

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图6)。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是指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最多8台)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不必采用“三专”供电,但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即与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供电来自两个不同母线段的电源。

图6 “三专”简单供电系统图

24.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打前探钻孔防止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

【规程条文】第一百七十八条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钻孔或者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 【执行说明】在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必须按下列方法施工前探钻孔,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一)掘凿岩石井巷前方的煤层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时,应向煤层施工前探钻孔,并始终保持钻孔超前工作面沿井巷中心线方向的投影距离不得小于5m,前探钻孔数量不得少于3个。

(二)在有岩石裂隙、溶洞或破坏带并具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应至少施工2个直径不应小于75mm的前探钻孔,并始终保持钻孔超前工作面的投影距离不小于5m。

在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其上、下邻近煤层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应向邻近煤层施工前探钻孔,掌握煤(岩)层间距和构造、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情况。

(三)在有瓦斯与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应向掘进工作面前方施工前探钻孔,并始终保持钻孔超前工作面沿掘进方向的投影距离不得小于5m,前探钻孔数量不得少于3个。

(四)施工前探钻孔后,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量较大时,应增加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钻孔,并将排放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低浓度瓦斯的利用

【规程条文】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执行说明】“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是指:不得以直接燃烧的形式用作民用燃气、工业用燃气、燃煤锅炉的助燃燃气、燃气轮机的燃气等,但不包含浓度低于1.5%的乏风瓦斯用于乏风助燃、氧化燃烧等。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6. 第一百八十九条 突出矿井与突出煤层的鉴定

【规程条文】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经管: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经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执行说明】矿井井田范围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井井田范围;开拓、生产范围的煤(岩)层包括开拓、生产的采掘工程直接进入的煤(岩)层以及可能威胁到采掘作业安全的煤(岩)层。

经鉴定、认定突出危险的煤(岩)层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 (二)发生煤(岩)瓦斯动力事故并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突出事故的煤(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