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居间服务协议终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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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签订地:

甲方:

乙方:

融资居间服务协议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址: 公司住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融资顾问,以居间服务的形式为甲方提供合适的融资通道和投资人。

1.1 乙方将真实、完整地为甲方物色并介绍投资方。 1.2 乙方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1.3 乙方尽力促成甲方与投资方签订融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统称“投资协议”)。

1.4 积极促进各方根据投资协议按时进行资金以及对价的交割。 第二条 甲方责任与义务

2.1 及时向乙方提供关于委托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

2.2 甲方须成立专门的小组或指定负责人,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甲方若通过信托等其他渠道融资,则甲方应提供合格的资质及抵(质)押等担保条件;

2.3 应对乙方推荐的投资方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方进行会谈; 2.4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2.5 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2.6 甲方承诺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或项目公司均受本协议的约束,进行本协议项下的融资交易均视为甲方的行为;

2.7 乙方因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2.8 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居间费用,甲方不得要求退回。 第三条 乙方责任与义务

3.1 乙方向甲方引荐投融资主体与甲方洽谈融资项目的,应书面告知甲方确认。甲方确认后应当向乙方出具确认函,确认新的投融资主体为乙方安排和引荐。 3.2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不定期地向甲方沟通、报告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3.3 乙方只依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服务,不负独立调查和核实信息的责任。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4.1 融资居间服务费用以甲方最终到位的融资金额为准。融资金额是指由乙方提供居间服务引荐的投资方(含投资方的关联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委托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的融资额以及对甲方未来追加投资的融资额。

4.2若由乙方介绍与引荐的投资方与甲方最终融资成功,甲方在收到该投资方融资资金的当日,按实际收到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融资居间服务费。若投资方融资金额以分批方式进入,则融资居间服务费按照上述比例分批支付给乙方。上述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4.3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4 甲方每延迟一日付款,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滞纳金。

4.5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出具相应的发票。 第五条 保密

5.1 甲乙双方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获得对方的项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与文件。

5.2 上述保密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两年内对双方仍具有

约束力。

5.3 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公共领域里的信息;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延期支付或不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居间服务费用,则按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

6.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告知乙方,私自与乙方提供的投资人列表及名单中的投资人签订协议的,该协议视为乙方融资居间服务工作之成果,甲方应以融资额为基数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支付融资居间服务费,并按全部融资居间服务费的15%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7.2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三十日内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不可抗力

若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通知与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双方按本协议做出的任何通知、认可、同意、要求或其他事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发出。

甲方邮寄地址: 乙方邮寄地址: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传真: 传真: 9.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