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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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的计费工作,便于使用计算机收费和管理,在广泛征求全路货运、装卸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铁道部对现行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作了一些必要的简化和修改。现将修订后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附件一,以下简称新《办法》)和相应作出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费率》(附件二)一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取消了货物堆码费,人力堆、拆高费;取消了怕湿、易燃货物苫盖篷布、铺拆防湿材料,木材安插支柱、捆绑加固,散装货物人力单侧卸车和夜间装卸作业等四项收费加成;降低了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的加成率,并将整车重件货物改按货物重量计费;对于其它一些加成收费项目也相应作了简化,因此,内容变动较大。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抓紧组织对新《办法》的学习,认真做好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自新《办法》实行之日起,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均应按新公布的装卸费率执行;一些铁路地区装卸费率按费率后附的特殊规定执行。

三、各铁路局要对装卸收费工作加强管理,应尽量使用计算机计费,以避免错收、漏收,保证计费准确,维护铁路声誉;要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对装卸收费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差错问题及时纠正,对于错收情节严重或乱收费的,应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四、新《办法》和新费率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实行,路内货物中转装卸费率的提高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自实行之日起,铁道部铁运〔1992〕126号文,铁运函〔1993〕164号、165号、166号、203号和288号文,铁道部(89)第558号和(93)第576号电报,运输局运条〔1993〕9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铁道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修订)

第一条 凡在铁路车站内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以下同)和船

舶的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以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用以铁道部规定的“装卸费专用收据”(表五)、“装卸作业定额收据”或“运费杂费收据”,由铁路专职人员统一核收,按规定清算。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三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的收费项目分为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费和杂项作业费四种。

铁路货物的装卸搬运作业收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每一地区适用的费率由铁道部规定。

第四条 “装卸作业计费项目单”是实际发生作业项目的凭证,各铁路局应制定管内适用的统一格式,并加强其使用管理。各车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核收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

第五条 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六条 铁路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汽车、船舶的计费重量,均按铁路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货车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1.使用矿石车或侧板高度不足1.3米的敞车(包括平车、砂石车)装运煤、焦炭以及使用平车、砂石车、尖底矿石车装运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冷藏车装运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费重量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的计费重量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3.容积72立方米以下的40吨棚车按30吨计费,但货物重量超过30吨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4.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一层按货车标重50%,装二层按标重70%计费,装三层按货车标重计费;

5.全车货物的单件重量均超过200千克时,按货物的重量计费;

6.特定调温电器、洗衣机、纸制品、海绵、泡沫塑料、草秸、芦苇、芒秆、家具、搬家货物、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货物,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重的60%时,按货车标重的60%计费;货物重量超过货车标重的60%时,按货车标重计费。

第七条 零担货物除《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有规定计费重量者外,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

第八条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的范围是: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装车(船)系由车站规定的货物堆放地点装到货车(船舶)上,卸车(船)系由货车(船舶)上卸至车站指定的货物堆放地点,作业以一次完成为限。 货物装卸车、船的距离规定为:

1.装卸火车时,货物堆放地点与货车的距离,除本条另有规定者外,整车、零担货物为30米,集装箱货物为50米;

2.轨行式装卸机械和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其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作业的距离为该机械的有效范围内;

3.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整车货物以人力装卸火车时,成件包装货物和木材、草秸、竹材类货物的装卸距离为20米,其它散堆装货物的装卸距离均为6米; 4.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整车货物以人力或本条2项外的其它机械装卸汽车作业时,不分货物品类其装卸距离均为6米。

凡作业距离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对超距离作业的部分均另按搬运作业计费。 计算装卸作业的距离,由所装卸、搬运货物的货堆中心(集装箱为其本身)算起,以实际走行至车辆中心止。

第九条 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在站内将货物由一堆放地点搬至另一地点时,整车、零担货物的搬运基本距离(以下简称搬运基距)为30米,集装箱的搬运基距为50米。凡超过上述规定基距的,另按超基距搬运计费。

第十条 货物由汽车卸下搬入仓库、雨棚内,或由仓库、雨棚搬出装上汽车,均按装卸汽车作业和进出库搬运作业分别计费。

除铁道部另有特别规定的货场外,进出库搬运作业均按基距内搬运计费。 第十一条 集装箱的掏、装箱作业范围是:在货场内的掏、装箱专用地点,将货物由集装箱内掏出码放或将货物装入箱内。

掏、装箱作业时须取送重(空)集装箱和将货物装或卸汽车的,另按实际发生的作业分别计费。

第十二条 冷藏车加冰、盐的作业范围是:由站内的冰、盐库或指定的堆放地点取出冰、盐,经碎冰后加入冷藏车冰箱内。

由汽车卸下冰、盐,经搬运直接装入冷藏车冰箱内时,其卸汽车和加冰、盐作业

应分别计费。卸汽车作业费按加冰、盐作业费率核收。

第十三条 煤、沙、卵石等散装货物以桥、门式起重机装火车,搬入时卸在运货通道上的货物,需予以平堆、清道等作业的,另按搬运计费。

第十四条 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费,按《铁路整车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表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但属下列情况的计费规定如下:

1.“普通成件包装货物”的包装带有“向上”或“小心轻放”标志的,其装卸、搬运费率均按表定费率加20%;

2.“按件数和重量承运”,超过1600件的货物,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

3.单件重量为81千克至200千克的货物,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30%; 4.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办理的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

5.棚车装运煤、灰、砂、石、土、矿石、焦炭、生铁锭、砖、瓦、砌块等散装货物和木材(人造板材除外),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

6.使用敞、棚车装运鲜蔬菜、瓜果,冻鱼、肉,应托运人的要求加垫防寒或隔热保温(不含车内加冰)的,其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车内同时加冰的,其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计费。

第十五条 零担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费,按《铁路零担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表二)规定的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

第十六条 集装箱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掏装箱作业费,均按《铁路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和掏装箱费率表》(表三)规定的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但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其装卸、搬运和掏装箱费率均按表定费率加30%;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中有单件重量超过200千克的重件货物时,其掏装箱费率按表定费率加30%计费。

掏装箱作业的同时,货物需装或卸汽车的,其装、卸汽车费率按掏装箱费率的标准另行计费。

第十七条 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装卸船舶的作业,按其装卸火车时的表定费率加30%计费。

第十八条 货物装卸作业时发生的其它杂项作业,按《铁路货物装卸杂项作业费率表》(表四)规定的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