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点监测设施建设指南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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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干线公路视频监控平台建设技术要求(JSGL 2-3013)》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苏交公技〔2013〕359号

3 术语和定义

1.国省干线公路:指对国家或省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国道和省道,其行政等级一般是省道及以上等级,技术等级一般是二级及以上等级。本建设指南主要指江苏省域内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

2.监测点:指根据运营管理和服务的需求,需要进行重点监测的路段或者节点,选定为监测点的路段或节点需要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进行持续的监测和状态评估。

3.干线公路节点:干线公路上,承担交通流在不同道路之间空间交汇转移或时间转移功能的点。

4.干线公路路段:是指相邻干线公路节点间、具有相同或相近属性的路段。 5.重要公路路段:是指对公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发挥具有很大影响作用的公路路段。一般根据公路路段所处位置、交通分担率、气候环境特点等确定。

6.重要公路节点:特指公路网运行有重要影响的长达桥梁、隧道、收费站(省界、入城)、大型服务区、重点治超站和枢纽互通立交等干线公路节点。

7.一类交通量调查站:指调查全国范围内重要路段和节点交通量信息的自动化调查站、调查数据以反映路网宏观交通量特征为主,主要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撑,在功能上兼容二类调查站;

8.二类交通量调查站:是一类交通量调查站的补充,调查数据以反映道路运行状态和运行质量为主,主要为路网监控、应急处置、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9.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主要设置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的超限超载检测站。

10.II类超限超载检测站:指《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用于监控区域性路网重要路段和节点的超限超载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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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测点建设总体要求

4.1 监测点规划与设施建设

1.干线公路网监测点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布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

2.全省干线公路网监测点总体规划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点的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监测点的调整应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3. 对于已建公路,认定为监测点的节点和路段应按照本指南要求规定的功能要求,进行监测设施的建设,在满足相应功能要求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已有监测和附属设施。

4.对于新建、改扩建公路,应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监测点的认定,并随道路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和实施相应的监测设施,宜开展专项设计。 4.2

监测点运行与管理

1.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路网监测点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数据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监测点监测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保障监测点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2.公路网监测点应根据公路网运行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设施,完善系统功能,提升系统性能,满足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的各项要求。

5 监测点监测内容与功能要求

5.1监测点监测功能要求

5.1.1高速公路 5.1.1.1 重要节点

1.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形成的枢纽互通立交,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交通运行监测、视频监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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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速公路特大桥梁,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具备桥梁健康状况监测功能;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具备桥梁健康状况监测功能;

3.高速公路长大隧道及特长隧道,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具备隧道健康状况监测功能;

4.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出入全国范围内重要城市、重要港口、车站、码头、工业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的收费站,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其他高速公路收费站,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5.高速公路与连接重要港口、车站、码头、工业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的干线公路行车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6.高速公路过境环线与地市级以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形成的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7.高速公路交通量调查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8.高速公路I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超载超限检测功能;其他类超载超限检测站所处位置,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超载超限检测功能;

9.高速公路服务区,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10.气象主管部门在高速公路设置、规划的气象状态监测站所处位置,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气象状态监测功能。 5.1.1.2 重要路段

1.高速公路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重要路段,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平均发生3起(含)以上造成拥堵排队长度超过5公里且拥堵时间超过2个小时以上的路段;

2)年平均发生5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类公路交通阻断事件的路段; 3)三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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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速公路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气象状态监测功能;高速公路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平均因低能见度导致被封闭次数达到6次(含)以上的路段,或小于200m的雾日数达到8天(含)以上的路段;

2)年平均有20天(含)以上出现8级以上的大风的路段; 3)年平均有7天(含)以上出现严重路面结冰的路段;

4)三年内因恶劣气象条件发生2起(含)以上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的路段; 5)三年内因恶劣气象条件发生2起(含)以上公路基础设施严重水毁的路段。 3.具有明显地形地貌、气象分界特征的高速公路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交通运行监测以及气象状态监测功能;

4.高速公路长下坡、高边坡、避险车道、地质灾害易发等危险路段,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5.节点间距超过10km的高速公路路段,应间隔5~10km设置一处监测点,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5.1.2普通国省道 5.1.2.1 重要节点

1.普通国道与普通国道形成的平面交叉或互通立交,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交通运行监测、视频监测功能;普通国道与普通省道、普通省道与普通省道形成的平面交叉或互通立交,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交通运行监测、视频监测功能;

2.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与连接重要港口、车站、码头、工业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的干线公路行车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3.普通国道、普通省道与地市级以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形成的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

4.具有明显经济和交通分隔效应的普通国道特大桥梁,应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监测和交通运行监测功能,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具备桥梁健康状况监测功能;具有明显经济和交通分隔效应的普通国道大桥,宜作为监测点,并具备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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