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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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其他要求

4.6.1编制乡镇土地规划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6.2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5 土地用途分类和土地用途分区

5.1 土地用途分类

5.1.1分类依据和目的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全国土地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用途分类,以满足乡镇土地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需要。 5.1.2分类系统

乡镇土地规划中土地用途采用三级分类。一级分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分13类,三级分54类。编制乡镇土地规划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二、三级类进行归并或细化。 土地用途分类系统名称及分类含义见附录B。

5.2 土地用途分区 5.2.1含义

土地用途分区是指依据本乡(镇)土地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上级规划的要求,按照同一的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划分土地空间区域即土地用途区。 5.2.2土地用途区类型

5.2.2.1乡镇土地规划编制中,一般可划定以下十一种土地用途区:

a)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b)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c)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d)牧业用地区:是指为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e)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f)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g)村镇建设控制区:是指为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h)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i)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j)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k)其他用途区:是指根据实际管制需要划定的其他土地用途区,其命名按管制目的确定,如水源保护区、陵园墓地区等。

5.2.2.2各地可根据乡镇土地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在上述土地用途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土地用途二级区类型,如:

a)生态林区:是指在林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林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b)基本草地保护区:是指在牧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牧草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c)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是指在城镇建设用地区内为城镇近期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d)限制采矿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保护特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他原因需要限制开采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e)禁止采矿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保护特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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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需要禁止开采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土地用途区类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表C.1的要求。 5.2.3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 5.2.3.1基本农田保护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并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 5.2.3.2一般农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5.2.3.3林业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严禁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5.2.3.4牧业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按其适宜性调整为牧草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牧草地;

--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严禁占用区内人工和改良草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5.2.3.5城镇建设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制镇建设;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2.3.6村镇建设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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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2.3.7村镇建设控制区

--区内土地为将逐步拆并的村镇建设用地;

--区内建筑物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改建和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村镇建设用地区或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建设;

--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5.2.3.8工矿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工业用地;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工矿建设规划;

--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2.3.9风景旅游用地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5.2.3.10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保护区规划;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停止。 5.2.3.11其他用地区

区内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按照特定用途需要制定。 5.2.4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用途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用途是为指导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土地用途转变,在各土地用途区中确定的允许、限制和禁止的土地用途。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用途应符合附录C的表C.2的要求。

6 规划步骤与方法

6.1 准备工作 6.1.1组织准备

6.1.1.1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规划队伍,确定工作方案,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审查规划方案,筹措编制经费等。 6.1.1.2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6.1.2技术准备

6.1.2.1组织技术培训,明确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6.1.2.2准备技术工具,包括外业测绘、面积量算、制图等设备。 6.2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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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收集资料

编制乡镇土地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应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 基础资料收集的内容可参见本规程附录D。 6.2.2核实与调查

6.2.2.1对收集的资料,应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可靠性较差的应进行复查核实,以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现势性。

6.2.2.2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乡镇土地规划编制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可参见本规程附录E。 6.2.3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6.2.3.1分析影响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社会经济背景。

6.2.3.2分析土地资源数量和质量、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及动态变化,总结土地利用的特点和变化规律,评价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6.2.3.3通过分析,明确乡镇土地规划需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6.2.4土地需求量预测

6.2.4.1土地需求量预测是对规划期间各类用地需求及布局发展趋势进行的测算。 6.2.4.2规划工作小组应根据调查分析结果,提出有关预测的要求。 6.2.4.3人口规模预测一般由计划生育和公安部门提出或参与。

6.2.4.4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需求由农、林、畜牧、水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6.2.4.5城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特殊用地、风景旅游设施等用地需求由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6.2.4.6规划工作小组应对各部门提出的用地需求进行审核和综合。

人口和各类用地需求预测的内容和方法可参见本规程附录F。 6.2.5土地供给潜力分析

6.2.5.1土地供给潜力分析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本乡(镇)调整各类用地的可能性,测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潜力。 6.2.5.2农用地供给潜力分析

a)在分析各类农用地实际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的基础上,测算规划期间因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改良土地,提高农用地质量和产出率的潜力。

b)分析农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调查的结果,测算规划期间通过整理、复垦可增加的农用地潜力,尤其是耕地的潜力。

c)根据本乡(镇)实际,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测算未利用土地可开发为各类农用地的潜力。 6.2.5.3建设用地供给潜力分析

a)测算规划期间村镇改造、迁村并点、整治废弃工矿道路等,可整理为建设用地的潜力。

b)测算规划期间因各类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自然灾害损毁等造成的废弃地可复垦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潜力。

6.2.5.4在分析土地供给潜力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

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原则和方法可参见本规程附录G。 6.2.6土地供需状况分析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供给潜力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土地供需平衡分析,明确规划期间本乡(镇)土地供需状况。

6.3 确定规划目标 6.3.1规划目标的内容

6.3.1.1规划目标是指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一般包括保护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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