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湖南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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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统筹职业培训等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推动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校企合作,构建企业与院校互动机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完善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健全职业院校人事管理制度,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督促职业院校落实教职工待遇。加大就业准入执法力度,配合教育部门完善职业院校人事制度,落实职业院校教职工待遇。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发展职业教育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大中型企业按规定足额提供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岗位。科技科研管理部门应对职业教育的科研立项、成果转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技术推广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各级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和学校举办者要按照《湖南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湘编办〔2009〕21号)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湘编办〔2009〕22号)精神,落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职业教育相关工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

设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省设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产业部门组成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市州、县市区也要组建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对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参考。 (二)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基本制度

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地方法规。适时提出修订《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建议。凡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适时提出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实施办法的建议。在提出修订《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地方法规建议时,充分考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完善职业院校人事管理制度。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完善职业院校相关机构编制标准。制定《湖南省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实施办法》、《湖南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养认定办法》,明确政府和部门在职业院校人事管理改革中的职责和分工,确保职业院校用人自主权。

制定行业、企业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制度。建议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行业支持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建立行业企业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与制约机制,推动校企深度融合。 (三)健全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落实以公共财政为主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公共财政为主的教育多元投入体制,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依法增加现代职业教育投入,全面落

实已有的职业教育政策性来源渠道,确保新增财政教育投入、教育费附加向职业教育倾斜,确保公共财政投入不低于国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根据湖南省实际修订完善全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实现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达到普通本科院校本级财政拨款标准,进一步提高其他公办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改革要求,适时调整职业院校收费标准。引导和督促职业院校举办者加大办学投入,逐步实现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达到全省同类型公办职业院校标准,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建立职业教育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鼓励公办职业院校引入民间资本,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参与学校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职业教育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贴息等政策手段对职业院校融资予以支持。

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依法建立确保财政性职业教育投入增长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责任和监督措施。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产业协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职业教育的业务指导作用,明确企业支持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形成职业院校与行业对话制度,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产业体系建设同步规划机制,在产业优化升级进程中,建立与之配套的人才培养系统,逐步形成产业规模扩张和企业发展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同步的产业发展规划。

深入推进集团化办学。完善集团化办学制度,继续支持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或职业院校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集团内职业院校与企业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校企深度融合、互利共赢、共生发展的集团化发展机制。

推进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完善企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制度,鼓励支持行业、企业直接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到2020年,大中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比例达到80%以上。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办学投入允许进入成本。强化校企协同育人,落实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实践锻炼的责任,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接收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数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数的10%;大中型企业每年提供的顶岗实习岗位数不低于在职员工数的0.5%。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共享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建立完善校企合作激励补偿机制,落实学生实习、职工培训、新技术开发、实训设备购置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调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就业导向机制

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与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考核标准评价体系,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水平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探索职业资格证书与课程、学历证书的衔接与互换。

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准入的职业,完善职业准入办法,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落实用人单位执证上岗制度。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六)构建现代职业教育评价机制

推进评价制度改革。以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资源整合、校企合作深度推进、改革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等为核心指标,建立区域职业教育、部门职业教育和行业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公告制度,评价结果面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与指导。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对湖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人大、政协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质询,督导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业支持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公示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与媒体对职业教育质量进行监督。

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推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实施本地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和行动计划,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分阶段、分步骤的体系

建设时间表、路线图。要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和部门绩效管理,作为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七)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加强对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领导。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将职业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题研究1-2次职业教育,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

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完善技能型人才评价体系,畅通技能型人才成长途径。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及在一线建功立业的技术能手和能工巧匠,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

加强舆论宣传与引导。树立和弘扬多样化人才观念,广泛宣传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大战略和政策方针。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及时总结和宣传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良好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