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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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财会学习》2008年第11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目录中涉及的内容

200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目录列出18种不同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18种项目分为以下七种类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 ●通知中需重视的重要规定

1、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取得收入符合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