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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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1.9 符合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2011年5月1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年4月1日 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2008年6月1日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符合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污染防治法》 十三条 第四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12 1.13 1.14 1.15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0年9月1日 1986年7月1日 1989年12月26日 2007年11月1日 2004年1月13日 全部条款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全部条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2.2 2005年11月24日 全部条款 符合 2.3 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2012年2月14日 全部条款 符合 2001年4月21日 全部条款 符合 符合 2.4 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2.5 2.6 2011年1月1日 2011年5月3日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2.7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8 2.9 2.10 2.11 2.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4月28日 2007年6月1日 2002年5月12日 2009年5月1日 2011年12月1日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2.1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 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2010年7月19日 全部条款 符合 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 全部条款 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2000年3月20日 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3.1 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11年9月1日 全部条款 符合 符合 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