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高法46号文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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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情节一般的,犯罪数额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情节严重的,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进行掩饰、隐瞒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3)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收购赃物自用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十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十千克,增加五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再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以“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